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的決定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平台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的決定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稿件全文,起草說明,

稿件全文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於確保潛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台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智慧財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路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路經營相關許可證。”

起草說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平台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作出修改:
一是延長反通知後等待期。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二是為了緩和反通知等待期過長帶來的可能的交易損失問題,增加一款規定:平台內經營者提出擔保,用於賠償潛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的,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規定:平台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路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路經營相關許可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