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

關於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五次會議於1984年通過的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統一規則。主要內容:(1)適用於信託的法律。信託應依財產授予人所選擇的法律;如適用的法律未經選擇,信託應依與之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確定與信託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時,特別應考慮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託管理地、信託財產所在地、受託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地和信託的目的及其目的實施地;適用於信託的法律應支配信託的有效性、解釋、效力及其管理;信託的某一可分割的事項;特別是管理事項,可依不同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
  • 發布時間:1984年
  • 檔案等級:國際級檔案
  • 發布機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五次會議
(2)信託的承認。根據上述應適用的法律所設定的信託應作為信託而予承認。該項承認至少意味著信託財產為獨立的資金,受託人可以受託人身份起訴,以及他可以在公證人或任何其他履行官方職務的人面前以該身份出現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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