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的指導意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3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的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17年12月31日
下發通知,檔案全文,
下發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
關於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的指導意見
本市老舊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及相關工業設施(以下簡稱老舊廠房),建築風格獨特,承載著近現代北京工業發展的歷史記憶,是傳承發展歷史文化、促進城市有機更新的重要載體和寶貴資源。保護利用好老舊廠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內涵和再生價值,興辦公共文化設施,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建設新型城市文化空間,有利於提升城市文化品質,推動城市風貌提升和產業升級,增強城市活力和競爭力。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現就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保護利用工作原則
(一)堅持保護優先,科學利用。高度重視老舊廠房的工業遺產價值,該保則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護與再利用並舉。科學分類,因類施策,做好保護性利用和創新性改造。嚴禁盲目拆建,避免過度改造。
(二)堅持需求導向,高端引領。著眼解決公共文化服務供需矛盾,挖掘老舊廠房空間資源,承載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藝術影院、非遺展示中心等文化設施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積極推動達到一定規模和符合建築標準的老舊廠房資源向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轉型,對接導入高端項目資源,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切實履行政府職能,按照整體規劃、合理布局、明確標準的思路,有序推進老舊廠房保護利用工作;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以廠房租賃、企業資產重組、託管經營等多種方式,實現市場化運作。
二、紮實做好保護利用基礎工作
(一)開展普查登記。加快啟動對全市老舊廠房資源的摸底調查,分析研究老舊廠房歷史功能、保存現狀和相關數據資料,建立完整的資源信息台賬,進行備案登記,並予以公開發布。
(二)科學評估認定。對照老舊廠房的歷史年代、文化風貌、區位條件、建築體量、功能格局、利用價值、結構安全等,研究制定分級、分類保護利用標準,並建立評價認定機制,統一開展評估認定。重要的老舊廠房要列為工業遺產,納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疇,其中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的老舊廠房,其保護利用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文物管理有關規定。
(三)編制專項規劃。在普查登記、評估認定基礎上,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對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文化發展等相關規劃,研究編制老舊廠房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明確全市老舊廠房保護利用的範圍、對象和層級。制定出台工業遺產專項規劃及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四)促進多元利用。最佳化配置公共文化設施,利用老舊廠房打造形式多樣的公共文化服務空間。按照《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研究制定利用老舊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導則指南,因地、因類確定保護利用方向、模式,著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高精尖項目。
三、完善保護利用相關政策
(一)保護利用老舊廠房要嚴格按照分級分類標準實施。對於核心區的老舊廠房保護利用,要符合核心區功能定位以及非首都功能疏解要求,對接導入優質資源和項目;對於具有工業遺產價值的老舊廠房,原則上不應改變原有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以及外輪廓線;對於具有文化價值的危舊廠房,鼓勵進行保護性修繕和利用;對於可明顯展示城市工業發展軌跡的標誌性工業設施要予以科學保護,合理利用。
(二)對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改建、興辦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的,依規批准後,可採取劃撥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三)對保護利用老舊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項目,且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不變更原有產權關係、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的,經評估認定並依規批准後,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內暫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徵收土地收益。對執行上述過渡期政策的,市文化創意產業主管部門要向規劃國土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並對項目經營方向進行監管。過渡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經評估認定並依規批准後,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採取協定出讓方式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四)對保護利用老舊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產權單位或經產權單位授權且取得五年及以上經營許可權的運營主體,可按如下程式依法開展保護利用:
1.申請主體編制《項目保護利用綜合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定位、產業業態、功能配置、生態景觀、結構安全、建築改造、遺產保護、公共服務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目標等內容。
2.申請主體提交保護利用申請,由項目所在區會同市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評估後,報市文化創意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對評估合格項目,項目所在區出具允許臨時變更建築使用功能的認定意見。
3.申請主體依據認定意見,按照相關行業審批管理程式依法報審並組織實施。相關審批部門參照改造後建築使用功能屬性開展立項規劃、建設施工、消防安監、工商註冊等方面審核,並按照相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和監管。
4.改造利用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於屬於保護利用範圍且確需調整改造的老舊廠房,可在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不變更原有產權關係、保證消防和結構安全等前提下,按要求對建築內部空間適當調整裝修。
(六)對符合保護利用範圍但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經市相關部門確認的文化創意產業功能區內示範園區、文創小鎮、文創街區、文創空間,工商部門對其入駐企業在登記註冊方面予以支持。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建立市級統籌、屬地管理、企業實施的工作機制。市規劃國土委、市文物局、市文資辦負責梳理歷史脈絡,制定老舊廠房保護利用指南,為基層具體實施提供可操作的規範。在此基礎上,各區開展普查登記,完成評估認定,為保護利用提供支撐。針對老舊廠房保護利用中的審批、立項、規劃、用地、改造、驗收、招商等各環節,市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範、操作流程和技術標準,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加大資金支持。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保護利用項目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廠房保護利用,對於符合支持條件的保護利用項目,可從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中安排資金補貼;對保護利用項目中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務平台建設與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老舊廠房所有權主體和運營主體,以老舊廠房所有權、租賃權和運營權為標的,以租金收益為基礎,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融資,拓寬資金來源。
(三)加強服務管理。建立保護利用老舊廠房拓展文化空間的專業化服務機制,提供方案設計、學習交流、培訓諮詢等服務。依託社會機構,組建老舊廠房保護利用專家指導小組,為調查研究、評估認定、規劃編制、規範制訂等提供支持。建立老舊廠房保護利用評價考核機制,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培育一批優秀示範項目,對於保護利用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保護利用項目建成後,要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比重要求;對違反保護規定、擅自改變用途等行為,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