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健食品標籤中不適宜人群標示問題的復函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發布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3〕113號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保健食品標籤中“不適宜人群”標示問題的請示》(食藥監辦〔2013〕18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和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等有關要求,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應當根據保健食品批准的內容進行標註。
特此函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