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決定
  • 外文名:On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driven,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ecision
  • 通過時間:2012年6月7日
  • 地區:上海市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是中央對上海的要求,也是上海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上海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更高起點上推動上海科學發展,必須堅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為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根據中共上海市第十次代表大會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應當堅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總方針,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目的,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更加廣泛、更加均衡地惠及人民。
本市應當將創新驅動、轉型發展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以深化改革開放為動力,以培養、集聚和用好人才為關鍵,以制度創新保障和推動觀念創新、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以創新驅動發展,在發展中加快轉型,在轉型中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二、本市應當根據國家對上海的戰略定位和要求,加快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努力建設與我國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相適應、具有全球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努力建設經濟活躍、法治完善、文化繁榮、社會和諧、城市安全、生態宜居、人民幸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三、本市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工作應當圍繞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展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建立健全有利於轉變發展方式的體制機制。加快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形成以現代服務業為主體、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先進制造業為支撐的新型產業體系,不斷提升城市服務功能和產業能級;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創新管理機制,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最佳化育才、引才、用才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推動協同創新,建設更具活力的創新型城市;激發文化發展活力,增強文化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統籌城鄉發展,構築城鄉一體化發展格局;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發展民主法治,形成全社會依法共融、和諧共進的制度環境。
四、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弘揚海納百川、追求卓越、開明睿智、大氣謙和的城市精神,踐行公正、包容、責任、誠信的價值取向,凝聚智慧和力量,把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要求轉化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積極參與、支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各項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一步完善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相關政策,明確目標任務、責任部門和推進措施;積極探索建立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評估方法和評價指標,完善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健全科學的績效考評機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和政府投資結構,提高政府投資對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引導作用。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要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和人民民眾的創造力,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政府管理創新為重點,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敢於擔當、勇於負責,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體制機制。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積極探索,著力破解制約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制度瓶頸和政策障礙;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在擴大開放、完善市場體系、吸引人才、創造最佳創業環境和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等方面先行先試,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八、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公平正義,為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制定、修改與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
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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