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法發〔2019〕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源頭治理,監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1.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3.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三、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
8.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民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9.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10.綜合運用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民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1.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2.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
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13.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式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運用人民陪審員、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等機制,充分發揮院、庭長的監督職責。涉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的,可以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堅持多措並舉,不斷完善預防和調處高空拋物、墜物糾紛的工作機制
14.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根據每一個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具體特點,帶著對受害人的真摯感情,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盡力做好調解工作,力促案結事了人和。
15.推動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要充分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
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16.積極完善工作舉措。要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法治宣傳,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良好社會風尚。要深入調研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對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答記者問
一、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制定的背景和現實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把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放在“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統籌謀劃部署,在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監督管理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剛剛閉幕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安全問題,要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高空拋物、墜物的情況,嚴重影響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切實維護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做好具體貫徹落實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緊密結合人民法院職責,起草指導全國法院依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行為,不斷完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訴源治理工作機制。
二、《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意見》的起草緊緊圍繞高空拋物、墜物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危害的一系列現實問題。比如針對拋物行為人查找難、打擊弱,受害人救濟不及時不充分,承擔補償責任的無辜居民範圍過廣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措施和要求。特別是,《意見》堅持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既要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切實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又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堅持預防為先,切實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儘可能防範此類行為發生,真正祛除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威脅,不斷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斷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注重總結審判經驗。在起草《意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對各級法院審判經驗的總結,充分運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藉助大數據分析,對近三年多來的涉高空拋物、墜物的1000多件案件篩選出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客觀化、類型化分析研判,確保《意見》有關條文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堅持依法規範。《意見》的內容既涉及高空拋物、墜物入刑的問題,也涉及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在《意見》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決依照刑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定罪量刑、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予以具體細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充分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使得有關責任承擔條款更加公平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三、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概括起來,《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強調綜合治理和訴源治理。《意見》第一部分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堅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切實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切實維護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同時,要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預防與懲治工作納入到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當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要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存在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要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
二是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拋物和墜物。我們調研了解到,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並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釐清。一方面,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因此,要區分兩種情形妥當選擇適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責任方面也有必要準確適用侵權責任第85條和第87條,合理界定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三是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鑒此,《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四是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一方面,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等特點,《意見》緊密結合人民法院職責,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另一方面,為及時充分救濟受害人,《意見》第12條在總結當前審判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依法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對其他責任人享有相應的追償權。
此外,《意見》對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完善審理程式機制、強調多元解紛、加強社會救助、完善工作舉措等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四、《意見》在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人民法院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時刻不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認識此類行為給人民民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真正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要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引領,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創新審判方式,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充分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民眾福祉的職能。
要嚴厲懲治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要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要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準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及時救濟受害人,又要公平公正確定法律責任。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推動其進一步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更好的發揮應有作用。
五、除制定《意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方面還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院在制定《意見》的同時,還舉辦了第21期案例大講壇,專題研討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切實加大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下一步,我們將在深入調研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對下業務指導方面下更大功夫。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在維護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方面多出實招細招。全國法院要不斷提升新時代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解讀
《意見》指出,針對近年來不斷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民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為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相關案例
2019年,就在最高法發布《意見》的次日,
成都女子周某某與男友爭吵後,從10樓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區樓下的公交站台頂棚上後彈至地面。2020年7月22日,
青羊區法院當庭宣判了這起高空拋物案件,周某某因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