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鄭州擴大會議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討論起草。《若干規定(草案)》作為《鄭州會議記錄》的第三部分於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二冊。《若干規定(草案)》共三個部分:一、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二、相當於原來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區或生產隊的職權範圍;三、不相當於原來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區或生產隊的職權範圍。《若干規定(草案)》指出,生產隊(或管理區)的所有制目前還是公社的主要基礎。正確處理公社內部的大集體和小集體的關係問題,亦即公社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區、生產隊之間的關係問題,是目前整社工作中必須認真解決的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根據黨的八屆六中全會決議,人民公社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這個制度的內容,可以概括如下:統一領導,隊為基礎;分級管理,權力下放;三級核算,各計盈虧;分配計畫,由社決定;適當積累,合理調劑;物資勞動,等價交換;按勞分配,承認差別。鄭州會議對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以來出現的混亂狀況,起到了積極作用,使生產隊有了自主權、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共產風”的發展,基本解決了公社內部各隊之間的平均主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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