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亞歐大陸橋國際貨櫃過境運輸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7.09由國家計委, 鐵道部, 交通部, 經貿部, 海關總署, 衛生部, 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亞歐大陸橋國際貨櫃過境運輸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鐵道部、交通部等
- 頒布時間:1991.07.09
- 實施時間:1991.07.09
為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協調我國亞歐大陸橋國際貨櫃運輸工作,根據鐵道部、交通部、經貿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運輸特點,特制定亞歐大陸橋國際貨櫃過境運輸管理試行辦法。
一、亞歐大陸橋運輸指國際貨櫃從東亞、東南亞國家或地區由海運或陸運進入我國口岸,經鐵路運往蒙古、蘇聯、歐洲、中東等國家和地區或相反方向的過境運輸。
二、過境國際貨櫃(以下簡稱過境箱)箱型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規定。目前只辦理普通型20、40英尺箱。其它冷藏、板架、開頂等專用型貨櫃的運輸臨時議定。
三、辦理過境箱的中國口岸暫定為:連雲港、天津、大連、上海、廣州港和阿拉山口、二連、滿洲里、深圳北鐵路換裝站。
四、我國辦理過境箱運輸的全程經營人為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及其在口岸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少數有國際船、貨代理權的企業。
全程經營人應與中國鐵路經營人簽署協定,按規定做好對外攬貨、收貨及海運、陸運等銜接服務工作。各口岸地政府協調各單位工作,幫助解決聯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大陸橋運輸的開展。辦理過境箱運輸的國外全程經營人應遵守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
五、辦理過境箱鐵路運輸的中國段經營人為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應積極與有關國家鐵路經營人協商並簽定協定,做好過境箱的交接、清算、信息處理等工作。
六、過境箱經鐵路運輸的費用採取全程包乾,實行浮動,一次支付外匯(美元),由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統一收取、清算。
七、過境箱經鐵路運輸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及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鐵路部門應及時與過境國鐵路部門聯繫,對過境箱運輸合理組織,加強調度,掌握動態,在計畫、裝車、掛運等方面提供方便。
八、過境箱在港口的運輸、裝卸作業按交通部有關規定辦理。過境箱在中國港口的裝卸船費、堆存費及裝卸車費等實行包乾、按現行規定支付。各港應對過境箱的提取、裝卸、轉運提供方便。
九、過境箱入境時經營人應按海關規定填寫《過境貨物申報單》一式兩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申報單應註明起運國和到達國,一份由入境地海關存查,另一份由海關做關封,並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隨鐵路票據傳遞到站,交出境地海關憑此檢查放行。
十、下列物品不準辦理過境運輸:各種武器、彈藥及軍需品(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烈性毒品及動、植物。
十一、衛檢和動植物檢疫機關對來自非疫區的過境箱一般不進行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對來自疫區的過境箱,經營人需向衛檢、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裝有動植物產品的過境箱,經營人需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衛檢和動植物檢疫機關對申報的過境箱應簡化手續,為過境箱及時轉運提供方便,申報時一律不收取費用。
對裝有我國禁止入境的微生物(致病)、血液製品、生物製品和嚴格管理的物品、放射性物質的過境箱,經營人應向衛生檢疫機關提供貨物數量、包裝規格、包裝標誌的文字證明後,即予放行。
十二、各地海關應加強對過境箱的管理,在口岸聯檢及報關中如發現過境箱以藏匿或偽報品名等手法逃避海關監管,裝運禁止過境的貨物時,由海關按我國有關規定處理;對箱體完整、封志無損,未發現違法或可疑時,可只作外形查驗,為過境箱提供方便。
十三、過境箱原則上由經營人辦理運輸保險或保價運輸。各承運人應嚴格執行過境箱的交接手續,發生貨損貨差時,認真做好商務記錄,按國際和國內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的修改、解釋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作出。各部門可在不違反本辦法的條件下制定管理辦法,以保證過境箱運輸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