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幫助尼日開發蒂亞吉埃爾下墾區的換文是由尼日在1981年06月09日,於尼亞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81年06月09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6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尼亞美
(簽訂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根據尼日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幫助尼日共和國政府開發蒂亞吉埃爾下墾區。開發面積約200公頃。有關建設內容和實施該項目的具體事宜,將由中、尼兩國政府各自指定的機構另簽契約加以規定。
二、建設該項目所需費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兩國政府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的貸款項下支付。
上述內容請閣下復函確認。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王傳斌
(簽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尼亞美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王傳斌先生閣下
大使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尼日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協定,並同意閣下來函和本函成為中、尼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於尼亞美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根據尼日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幫助尼日共和國政府開發蒂亞吉埃爾下墾區。開發面積約200公頃。有關建設內容和實施該項目的具體事宜,將由中、尼兩國政府各自指定的機構另簽契約加以規定。
二、建設該項目所需費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兩國政府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的貸款項下支付。
上述內容請閣下復函確認。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王傳斌
(簽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尼亞美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王傳斌先生閣下
大使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尼日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協定,並同意閣下來函和本函成為中、尼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於尼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