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房[1998]13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編號:建房[1998]136號
  • 意見:應填寫為“武警部隊後勤部”。 
  • 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
  • 發布者: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委),計畫單列市建委,武警各總隊、各師、兵團指揮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根據建設部《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登記發證辦法的通知》([1989]建房管字第69號)的精神,對所屬的營房進行了產權登記,並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一些《房屋所有權證》中將“房屋所有權人”寫成“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人民武裝警察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中發[1982]30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武警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5]5號文)精神,武警部隊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兩個不同的單位。經建設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武警部隊在辦理營房產權登記時,只要產權清楚,證件齊全,符合法律法規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填寫為“武警部隊後勤部”。
二、如果以前在辦理武警部隊產權登記時,將“房屋所有權人”填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的,由武警部隊後勤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出示有關產權證明,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核實,確認產權後,應予以更正,並向武警部隊換髮房屋所有權證。
三、武警部隊營房權屬登記和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可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營房權屬登記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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