闌遺人畜歸屬案

闌遺人畜歸屬案,此案發生於元朝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闌遺人畜歸屬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閂興安
  • 出處:《通制條格·戶令·闌遺人畜》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元朝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河南行省汝寧府於收到的“孛蘭奚”人口頭疋內,沛縣趙縣尹認出閂興安為其逃奴,汝寧府除將閂興安分付收管外,咨文中書省,清示“已後若有似此限外認識孛蘭奚人口頭疋”,可否將逃奴歸還原主所有。此案送交刑部審議後認為:“已拘到官孛蘭奚人口頭疋,原主識認,委無詐冒。合行給主。”此決定經中書省批准,成為今後處理此類財產歸屬案件的一則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後被編入《大元通制》。

案件分析

文中“孛蘭奚”為蒙古語,即闌遺,指官府收留的流散人口和牲畜。由此案可以看出,元朝逃亡驅口身份“與錢物同”,是主人所有權的客體,因而,只要“委無詐冒”,即可由原主人認領。同時也可元朝決定無宅物歸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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