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券是“直接證券” 的對稱,由金融機構發行或簽署的作為間接融資工具的憑證。如由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或簽署的銀行存款收折,可轉讓銀行存款單,人壽保險單,基金股份和其他各種債券憑證等,都屬於間接證券。在金融市場上,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信用中介的身份,面向公眾籌集資金,再貸放給資金直接需求者的融資方式,是一種間接融資,在間接融資中,銀行作為 “供者的集中”,處在總債務人的地位,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資金供給者 (債權人或股權所有者) 承諾對借入債務所負的責任和義務。這種在間接融資中由信用中介機構發行或簽署的,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就是間接證券。間接證券與直接證券一樣,都是債權債務憑證,都是融資工具。但間接證券的發行者或簽署者是信用中介機構,而直接證券的發行者或簽署者是資金的直接需求者。由於銀行等信用中介機構一般實力雄厚,信譽較好,而且由於銀行的破產倒閉容易給整個國民經濟造成較大衝擊,各國政府一般都實行一些保護性政策。因此,間接證券與直接證券相比,風險較小,是一種比較安全的投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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