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區別
由於直接投資主體與間接投資主體所處的環節不同,使它們在投資動機和投資行為諸方面表現出既統一又矛盾的複雜關係。直接投資主體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和剩餘
產品
(價值)為直接目標,間接投資主體以分享其中更多的剩餘產品(價值)為間接目標,這是它們之間的區別和矛盾所在;但客觀上間接投資主體的行為又為直接投資主體更有效地達到創造剩餘產品(價值)的目的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條件,這又是它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共同點之所在。
需要提出的是,由於投資要素數量上的聚合性特點,使一定的經濟要素在進入直接投資過程之前,可能要經過若干級間接投資過程,由此產生多級間接投資主體的現象。例如,甲方把一筆款項委託某信託投資公司(乙方),某信託投資公司又把這筆款貸給某企業(丙方)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這裡,甲方和某信託投資公司相對於直接投資主體某企業而言,都屬於間接投資主體。區別在於甲方屬於一級間接投資主體,乙方屬於二級間接投資主體。多級間接投資主體的出現,並非無聊的資金運動遊戲,而是商品經濟和貨幣信用關係發達的一種表現。另外,直接投資主體和間接投資主體是相對而言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直接投資主體和間接投資主體可以並存於同一法人和自然人身上。如前例,設某企業(丙方)稍後又用自有資金購買另一家公司(丁方)的股票和債券,這樣作為直接投資主體的丙方又扮演起間接投資主體的角色。這種並存現象也是商品經濟條件下投資經營關係複雜化、社會化和現代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