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商標

閒置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逕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新註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於閒置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閒置商標
  • 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逕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
  • 注意:新註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於閒置商標
  • 成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
閒置商標的成因,閒置商標的處理,閒置商標價格機制的思考,

閒置商標的成因

註冊商標被閒置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須辦理移轉手續,否則,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法人的終止,主要是指商標註冊人因其合併而產生的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通常所說的企業註銷。在合併中,如果商標註冊人被吞併,法人終止,應當由註冊商標的承受人即合併後的法人向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於繼受人或承受人不辦理移轉手續,又無人申請註銷,因而使該註冊商標長期處於閒置狀態。
(2)商標註冊人經營範圍變更。商標所有人因為經營活動的範圍發生了變更或變化,導致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載體不復存在,從而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3)企業改制和破產。企業改制主要有改組、聯合、兼併、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後的法人必須按規定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於法律知識的貧乏和對商標意識認識不到位,一些改制後企業和破產企業的清算組並未按規定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致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4)商標註冊人的“名存實亡”。一些企業多年未參加工商年檢,也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參檢的企業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法人資格或經營單位資格仍然存續,按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只要該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時間未超過三年,即不構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導致一些商標閒置。
(5)商標制度原因。我國註冊商標的註銷權和撤消權屬於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除註冊商標法定期限屆滿,未續展和續展未獲批准及商標註冊不當等情況商標局可以依職權註銷和撤消外,其餘都為商標持有人申請註銷或撤消。但註冊商標被註銷或撤消的發現機制沒有有效建立,致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閒置商標的處理

被閒置的商標,可以採取轉讓、贈予、註銷等方式,進行轉移或消滅商標權。改制企業如果未超過一年的移轉期限,應儘快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自改制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國家對註冊商標的註銷、撤消制度應進行完善,授予基層工商機關一定的職責。對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而又未辦理移轉手續的,基層工商機關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註銷。對已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商標註冊人,無論其是否連續三年未使用,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註銷。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商標註冊人,清算完畢而註冊商標未處理的,無論其不使用的時間是否達到連續三年,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註銷。

閒置商標價格機制的思考

(一)關於閒置商標的價值
首先要說明的是閒置商標的價值應該由什麼來決定,它的價值來源是什麼?它既不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也不是由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閒置商標(權)的價值與商標的研製開發成本並無嚴格的匹配關係,有時甚至是不成比例的,其市場價值並不完全是其內在勞動價值的貨幣表現。
總體來說,閒置商標(權)的價值包括一般價值與附加價值。
1. 閒置商標(權)的一般價值(即資金成本)
任何閒置商標(權)都是有價值的,因為要在一種產品或服務上獨占性地使用一種商標,必須經過註冊的過程,而這一過程是要支付資金的。也就是說必須首先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得到這樣一種權利,這種代價就反映了這一權利的資金成本——這種資金成本稱之為閒置商標(權)的一般價值。
2. 閒置商標(權)的附加價值
閒置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的、非物質實體的商品,其附加價值主要體現為附著在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潛在獲利能力,具體表現為商標名稱本身的知名度、認同度——高知名度、高認同度的商標名稱的潛在獲利能力強;商標所屬類別的產業集中度——低集中度產業的商標需求量大,價值相對更大;產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處於成長期的產業的商標需求量大,價值相對更大;商標名稱的語音、字數、語種、防禦商標註冊狀況等幾個方面也對閒置商標的附加價值有影響。限於篇幅,本文著重探討閒置商標的價格機制。
(二)關於閒置商標的價格(範圍)
我國財政部頒布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中明確指出:“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人員根據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進行恰當選擇”。對於商標這種無形資產來講,其中的“收益法”是以特定商標在有效期內的預期收益作為商標權的評估值,這種評估法主要是針對正在使用中(或曾經使用過但現在已經停止使用)的商標,不適用於此處論及的“閒置商標”,所以下面就成本法和市場法在閒置商標的價格(範圍)確定中的作用加以論述。需要強調的是,閒置商標交易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筆者認為在評估方法選擇上不應該拘泥於某“一種”方法,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取其所長,綜合運用。
1. 成本法——可以用來量化閒置商標的一般價值(即資金成本)
成本法是以在創造商標過程中發生的人力、物力等投資成本作為評估價值的方法。投資成本中可以量化的有開發成本、廣告成本、法律保護費用等,可以用這種評估方法量化閒置商標的一般價值(即資金成本)。
閒置商標的資金成本主要包括兩項:1)商標的設計費用。商標可通過自行設計、委託他人設計、招標等方式獲得,一般來說費用由幾百元至數萬元不等。2)商標的註冊費用。包括註冊費及其他程式所需費用,一般來說,目前申請一件普通商品商標的費用是2000元左右,而經多程式獲準註冊的商標,所花費的查詢費、代理費、註冊費、駁回複審申請費、異議申請費、異議複審申請費等,則需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當然,也許還會發生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費用,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體來說,閒置商標的資金成本主要包括商標的設計費用和註冊費用,一般來講在3000元左右。
2. 市場比較法——可以用來量化閒置商標的總體價格(範圍)
市場(價值)比較法是將被評估商標與國內市場上最近出售的類似商標資產進行比較,並將類似商標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以調整來確定其評估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因為:1)目前的閒置商標交易的成交條件常常不為他人所知;2)即使有些商標權的交易信息可以獲知,但由於成交條件千差萬別,也不具備很高可比性;3)“閒置商標交易”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理論上也正處於探索階段,尚無科學的價格體系,因此該“類似商標資產的市場價格”不見得就具有參考價值,所以套用市場比較法也很難做出科學、合理的對比和評估。但是,我們不妨拓展一下思維,參考一下美國的市場情況,這樣,也許更具有理論參考價值和可操作性。
美國的品牌(商標)命名產業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末期。9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新技術革命和新經濟的繁榮,產值以幾何級數增長。1985年品牌命名的產值是2.5億美元,而1999年美國所有品牌命名總量為600萬次,產值則達到了150億美元,占同年美國廣告業產值的6%。今天,品牌(商標)命名產業在美國已經成為熱門產業,《財富》雜誌認為它是美國增長最快的產業之一。一個命名任務一般4—5個星期完成,收費為2—4萬美元,著名公司可以收到7萬美元以上,小公司則為1—2萬美元。由此,我國閒置商標的“合理價格”就可以以上述美國的“命名費用”做參考,考慮到我國企業與美國企業經濟實力的差異,資金並不充裕,筆者認為我國閒置商標的轉讓價格應以“2萬美元(約合16萬元人民幣)以下”為宜。目前我國閒置商標交易市場上動輒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人民幣的標價是沒有理論根據的,也是不理智的。據媒體報導,曾經被炒得火熱,標價幾千萬元人民幣的以某當紅歌星的藝名命名的酒類商標,其轉讓的最後成交價不過10萬元人民幣。讓我們的閒置商標價格以此價位(2萬美元以下)做參考,回歸理性,這很重要。
(三)關於閒置商標定價機制的思考——宜採用“拍賣制”
馬克思曾經說過:“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東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藝術品等等)的價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況來決定。要出售一件東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獨占,並且可以讓渡”。這就是說,那些無法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其價值的產品之所以具有價格,基本前提就是因為人們對它們享有獨占的權利,並且這種權利可以讓渡。商標就屬於這種不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其價值的產品,同時,商標(權)這種智慧財產權也具有獨占權(唯一性、排他性)、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索取權、繼承權等產權特徵,所以商標(權)具有“價格”這種表現形式。
商標這種無形資產具有稀缺性,更具有排他性(珍貴性)。特別是當商標名稱取材於著名景觀、詩詞典故、歷史名人等文化資源時,由於文化資源與物質資源一樣,是歷史積澱下來的,短期內不可再生,因此這種有開發潛力(即獲利潛力)的商標是有限的,可以說註冊一個就少了一個,具有稀缺性;而且商標不允許重複註冊更凸顯了它的排他性、唯一性、珍貴性。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商品(與服務)越來越豐富,而給產品(或服務)命名更是變得越來越困難,要設計制定一個有開發潛力而又不重複的品牌名稱(如目前的服裝商標)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於商標的獨占性和使用價值(有獲利潛力的商標)的稀缺性,使閒置商標的價格是在價值判斷的基礎上,由受讓方的購買慾和支付能力決定,而與一般生產價格或產品價值所決定的價格不同。換言之,與價值決定論比較而言,更傾向於價格的供求決定論。
所以,閒置商標交易的價格不應該採用“明碼標價”的形式,而應該採用“拍賣制”——確定一個拍賣底價,然後將商標交給市場。“成交價”是競買人(受讓方)在商標價值評估的基礎上,以其購買慾和支付能力決定的價格,這個“成交價”其實也就是該商標的“合理價格”。閒置商標轉讓是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的讓渡,產權主體憑藉其排他性產權的讓渡取得相應的收益,其價格是產權收益的實現形式。
下面再來探討一下“拍賣底價”該如何確定。要確定拍賣底價,首先應該根據閒置商標的資金成本測算出“出讓底價”,並根據上文所述的閒置商標價值確定因素,在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適當加入“附加價值”,然後考慮在拍賣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些費用如委託費,綜合評定計算出“保底價”,有了保底價再依據拍賣現場會的具體情況如報名人數等最終確定拍賣底價。即可以下列公式計算拍賣底價:拍賣底價=出讓底價(即資金成本)+適當的附加價值+拍賣費用+臨時修正值。
一般來講,制定較低的拍賣底價,對於最後成交價的提高是有利的。較低的拍賣底價一經公告,必然引起轟動效應,使廣告效果得到明顯加強;同時會吸引大批人對標的產生興趣,其中一部分深感興趣的人甚至會為此標的進行相應的規劃,也有一少部分人會為此規劃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工作,這一少部分人,在拍賣會上志在必得,往往容易把拍賣會推向高潮。
所以,根據上文所述的閒置商標的總體價格(範圍)——2萬美元(約合16萬元人民幣)以下為宜,筆者認為,閒置商標的拍賣底價就可以基於其價值評估,適當地設定為1—8萬元人民幣左右。當然,最後成交價格不取決於拍賣底價,而是取決於市場的認同程度——可能流拍,也可能拍出意想不到的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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