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陽縣旅遊文體廣播電視局
- 外文名:Kaiyang County tourism style radio and Television Bureau
- 內設機構:7個機構
- 級別: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決定。
(二)負責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活動等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研究編制和擬定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著作權保護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貫徹落實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濟政策,統籌安排國家劃撥的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經費,調控投資方向;負責縣內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事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實施;負責對全縣新興旅遊業態(如高爾夫、溫泉和鄉村旅遊等)的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三) 負責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市場的開拓,對全縣旅遊文化整體形象進行宣傳,組織、協調參加省、市等旅遊文化促銷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旅遊、文化產品開發、生產和銷售。
(四) 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服務質量標準、技術等級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範;負責對全縣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進行服務質量、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督檢查,受理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工作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照有關規定審批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企業。
(六)推進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業體制改革,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管理全縣旅遊文化涉外事務,負責全縣旅遊文化對外交流、合作事宜和縣境外旅遊文化接待工作。
(七)負責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制定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人員教育培訓規劃, 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各崗位從業人員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評認證;指導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和統計等工作。
(八) 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群文、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圖書工作,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協調、指導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和少兒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九)管理、指導、協調全縣體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組織參加和舉辦、承辦有關體育競賽。
(十)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的安全工作;管理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村村通”廣播電視工作,指導、監督貴州廣電網路信息公司開陽分公司做好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建設與管理,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並實施綜合執法。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企業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負責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活動等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研究編制和擬定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著作權保護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貫徹落實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濟政策,統籌安排國家劃撥的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經費,調控投資方向;負責縣內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事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實施;負責對全縣新興旅遊業態(如高爾夫、溫泉和鄉村旅遊等)的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三) 負責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市場的開拓,對全縣旅遊文化整體形象進行宣傳,組織、協調參加省、市等旅遊文化促銷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旅遊、文化產品開發、生產和銷售。
(四) 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服務質量標準、技術等級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範;負責對全縣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進行服務質量、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督檢查,受理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工作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照有關規定審批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企業。
(六)推進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業體制改革,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管理全縣旅遊文化涉外事務,負責全縣旅遊文化對外交流、合作事宜和縣境外旅遊文化接待工作。
(七)負責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制定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人員教育培訓規劃, 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各崗位從業人員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評認證;指導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和統計等工作。
(八) 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群文、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圖書工作,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協調、指導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和少兒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九)管理、指導、協調全縣體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組織參加和舉辦、承辦有關體育競賽。
(十)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的安全工作;管理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村村通”廣播電視工作,指導、監督貴州廣電網路信息公司開陽分公司做好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建設與管理,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並實施綜合執法。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事業、企業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縣有關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規範、方針政策和決定。
2、負責局機關政務、文秘、檔案、保密、調研、信息、提案議案辦理、目標管理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勞資、社會保險、職工工資晉升審核、離退休費增加、勞動保護和傷殘處理等工作。
4、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考核管理、人員培訓、獎懲、契約管理、職稱評審及幹部職工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單位創建、禁毒、維穩、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青、婦、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
6、擬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擬定局後勤管理制度,負責全局接待、物資採購等綜合後勤管理工作。
8、負責編制財務管理制度,完成財務、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9、組織完成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科技成果申報工作。
10、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
11、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縣等部門的關係,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旅遊發展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縣關於旅遊發展的方針、政策、指示和決定,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旅遊的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規範。
2、擬定全縣旅遊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各類旅遊管理實施辦法、意見、旅遊行業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區(點)、賓館酒店、鄉村度假酒店、鄉村旅遊示範區(點)、鄉村旅遊接待點的質量等級評定、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的申報和指導工作;負責旅行社、旅行社門市部設立的申報工作。
3、負責旅遊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工作和組織、指導全縣旅遊企業的旅遊統計工作。
4、負責對全縣旅遊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對全縣新興旅遊業態(如高爾夫、溫泉和鄉村旅遊等)進行指導和管理,推動旅遊產品研發、推廣。
5、負責對全縣各旅遊企、事業單位實施行業指導、管理;組織指導旅遊責任保險;負責對全縣旅行社導遊、領隊的管理;承擔旅遊行業信息化建設和遊客諮詢服務工作;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6、制訂全縣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行業各崗位從業人員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級的考評認證。
7、組織、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
8、指導和管理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旅遊行風建設。
9、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文化管理科(新聞出版管理科、著作權管理科,文物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定。
2、擬定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全縣文學藝術社團、文化藝術活動、藝術創作與生產、文化事業(民眾文化、社會文化)、新聞出版業、圖書館事業、圖書發行事業及文物工作。
3、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經營證照的審核、登記和管理;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4、完成文化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工作,負責文化統計工作。
5、貫徹落實文化規劃,負責文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6、指導文化館、圖書館、縣新華書店和各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村文化室、農家書屋和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7、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文化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體育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定。
2、擬定實施民眾體育工作年度計畫;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及其它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承擔競技項目布局、業餘訓練、學校體育及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
3、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制度,開展並完成國民體質監測。
4、負責全縣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項目訓練、賽事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
5、負責體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6、完成體育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工作,負責體育統計工作。
7、負責指導監管體育館、體育總會工作。
8、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體育部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1、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縣有關旅遊、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規範、方針政策和決定。
2、負責局機關政務、文秘、檔案、保密、調研、信息、提案議案辦理、目標管理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勞資、社會保險、職工工資晉升審核、離退休費增加、勞動保護和傷殘處理等工作。
4、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考核管理、人員培訓、獎懲、契約管理、職稱評審及幹部職工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單位創建、禁毒、維穩、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青、婦、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
6、擬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擬定局後勤管理制度,負責全局接待、物資採購等綜合後勤管理工作。
8、負責編制財務管理制度,完成財務、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9、組織完成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科技成果申報工作。
10、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
11、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縣等部門的關係,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旅遊發展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縣關於旅遊發展的方針、政策、指示和決定,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旅遊的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規範。
2、擬定全縣旅遊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各類旅遊管理實施辦法、意見、旅遊行業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區(點)、賓館酒店、鄉村度假酒店、鄉村旅遊示範區(點)、鄉村旅遊接待點的質量等級評定、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的申報和指導工作;負責旅行社、旅行社門市部設立的申報工作。
3、負責旅遊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工作和組織、指導全縣旅遊企業的旅遊統計工作。
4、負責對全縣旅遊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對全縣新興旅遊業態(如高爾夫、溫泉和鄉村旅遊等)進行指導和管理,推動旅遊產品研發、推廣。
5、負責對全縣各旅遊企、事業單位實施行業指導、管理;組織指導旅遊責任保險;負責對全縣旅行社導遊、領隊的管理;承擔旅遊行業信息化建設和遊客諮詢服務工作;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6、制訂全縣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行業各崗位從業人員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級的考評認證。
7、組織、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
8、指導和管理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旅遊行風建設。
9、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文化管理科(新聞出版管理科、著作權管理科,文物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定。
2、擬定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全縣文學藝術社團、文化藝術活動、藝術創作與生產、文化事業(民眾文化、社會文化)、新聞出版業、圖書館事業、圖書發行事業及文物工作。
3、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經營證照的審核、登記和管理;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4、完成文化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工作,負責文化統計工作。
5、貫徹落實文化規劃,負責文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6、指導文化館、圖書館、縣新華書店和各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村文化室、農家書屋和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7、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文化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體育管理科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定。
2、擬定實施民眾體育工作年度計畫;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及其它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承擔競技項目布局、業餘訓練、學校體育及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
3、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制度,開展並完成國民體質監測。
4、負責全縣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項目訓練、賽事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
5、負責體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6、完成體育類各種材料的撰寫、匯總工作,負責體育統計工作。
7、負責指導監管體育館、體育總會工作。
8、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體育部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廣播電視電影管理科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擬定全縣廣播電視、電影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縣衛星電視廣播接收、廣播電視、電影宣傳和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工作進行管理或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電影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3、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電影安全播出工作。
4、負責廣播電視、電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5、負責廣播電視、電影統計上報工作。
6、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廣播電視、電影部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產業發展科
1、負責擬定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等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的中、長期規劃。
2、加強對國內外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等市場的調查研究和信息情報的動態蒐集及整理,提供市場信息服務;負責制定並實施全縣旅遊文化產業整體形象推廣計畫,提出旅遊客源市場開發戰略;組織指導旅遊文化對外促銷活動,拓展海外、省外市場,指導旅遊文化企業開展區域旅遊文化專項合作。
3、負責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的資源普查、規劃和做好相關項目庫及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業的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好投資項目服務,指導旅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和公共產業服務平台及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業等固定資產投資資料報送。
4、負責對全縣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策劃與推廣工作。
5、組織協調重大旅遊文化節慶盛事活動;組織旅遊、文化、體育新聞報導,製作旅遊、文化、文物、體育等宣傳資料;完成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事業各類項目資料和宣傳資料的收集匯總工作。
6、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縣等相關部門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旅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市場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業服務規範與監管標準。
3、受縣旅遊文體廣播電視局的委託對屬地實施綜合執法,行使原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4、負責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綜合執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違法經營行為;負責指導、監管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監管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5、負責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證照的審核、登記和管理;負責根據國家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對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活動和市場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擬定全縣廣播電視、電影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縣衛星電視廣播接收、廣播電視、電影宣傳和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工作進行管理或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電影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3、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電影安全播出工作。
4、負責廣播電視、電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協助局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監管工作。
5、負責廣播電視、電影統計上報工作。
6、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廣播電視、電影部門各處(室)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產業發展科
1、負責擬定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等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的中、長期規劃。
2、加強對國內外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等市場的調查研究和信息情報的動態蒐集及整理,提供市場信息服務;負責制定並實施全縣旅遊文化產業整體形象推廣計畫,提出旅遊客源市場開發戰略;組織指導旅遊文化對外促銷活動,拓展海外、省外市場,指導旅遊文化企業開展區域旅遊文化專項合作。
3、負責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的資源普查、規劃和做好相關項目庫及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業的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好投資項目服務,指導旅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和公共產業服務平台及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業等固定資產投資資料報送。
4、負責對全縣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策劃與推廣工作。
5、組織協調重大旅遊文化節慶盛事活動;組織旅遊、文化、體育新聞報導,製作旅遊、文化、文物、體育等宣傳資料;完成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和新聞出版事業各類項目資料和宣傳資料的收集匯總工作。
6、協調和處理好與省、市、縣等相關部門的關係,並完成其交辦的相關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旅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市場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業服務規範與監管標準。
3、受縣旅遊文體廣播電視局的委託對屬地實施綜合執法,行使原旅遊、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4、負責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綜合執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違法經營行為;負責指導、監管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監管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5、負責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證照的審核、登記和管理;負責根據國家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對全縣旅遊、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電影經營活動和市場秩序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