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對象:三峽工程開縣庫區已簽訂搬遷安置銷號契約且生活困難的淹沒農轉非移民、城(集)鎮遷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集)鎮淹沒搬遷居民移民和淹沒搬遷企業失業職工移民。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納入移民困難補助對象。1.經濟收入超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2.經政府就業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人口家庭;3. 財政預算管理人員;4. 已納入全國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人員;5. 服刑、批捕在逃的人員;6. 中央、市直管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冊的人員;7.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人員;8.申請時已經死亡的人員。
政策公告,主要內容,申請程式,
政策公告
政策名稱:開縣城鎮移民特殊救濟。
檔案號:開縣府辦發〔2008〕197號。
檔案號:開縣府辦發〔2008〕197號。
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內容:城鎮移民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出特殊救濟申請。每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救濟。
(一)申請當年因子女考入國家承認學歷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普通高等學校高職生、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可申請一次性特殊救濟2000元。
(二)申請當年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其住院治療的檢查、治療費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1萬元以內的,救濟1000元;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1.5萬元以內的,救濟1500元;在1.5萬元以上(含1.5萬元)的,救濟2000元。
(三)申請當年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其受災損失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2萬元以內的,救濟1000元;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3萬元以內的,救濟1500元;在3萬元以上的(含3萬元),救濟2000元。
執行時間:申報時間為每年10月7日至12月10日。
責任機構/部門:開縣移民局後期扶持科。
執行時間:申報時間為每年10月7日至12月10日。
責任機構/部門:開縣移民局後期扶持科。
申請程式
申請程式:(一)申請。申請人持三峽移民搬遷安置銷號契約或其它移民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等原件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報《三峽庫區開縣城鎮移民家庭特殊救濟審批表》。1.申請新考入大學一次性特殊救濟的,還須提交入學通知書、繳款證明等原件複印材料。2.申請重大疾病救濟的,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憑證、檢查治療費用發票(不含藥店出具的發票)等原件複印件。3.申請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特殊救濟的,還須提交移民家庭當年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證明等有關材料。(二)核實、公示。社區(村委會)幹部入戶調查核實後在社區(村委會)人口集中的地方張榜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街道)覆核初審;鄉鎮(街道)組織相關人員現場覆核初審後在政務公開欄公示5天,無異議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匯總報送縣移民局。(三)審查。縣移民局牽頭,會同縣財政、民政等部門對特殊救濟對象進行審查。(四)審定。縣移民局按程式將審查通過的特殊救濟對象報縣政府審定。
備註:政策年限以上級檔案為準。
備註:政策年限以上級檔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