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開封市委辦公室、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祥符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汴辦文〔2019〕5號),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和區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祥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Xiangfu District, Kaifeng Ci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

職能轉變

(一)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政府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對標國際、國家提高區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大力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推廣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審評、檢查、檢驗、監測等體系,提高監管隊伍職業化水平;推進追溯體系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有效,滿足新時代公眾用藥用械用妝要求;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三)嚴守安全底線。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五)提高服務水平。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舉報等專線;加強12315指揮平台建設;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全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指導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查處重大複雜案件,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規範全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竟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指導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區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擬訂全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指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全區巨觀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依職權負責全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八)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全區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貫徹實施食品抽驗計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九)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全區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全區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工作。
(十)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貫徹落實標準化法律法規;管理全區商品條碼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檢驗檢測工作;擬訂全區檢驗檢測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區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四)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和保護運用;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交易運營的政策、規劃;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商標專利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促進全區非公經濟發展,指導、協調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十七)負責全區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貫徹執行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和服務政策;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依法執行地方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並監督實施;配合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許可權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依職權實施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和指導實施經營及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十八)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組織查處跨區域和重大複雜案件;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
(十九)負責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風險排查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擬訂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一)負責開展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宣傳;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鹽業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鹽業經營違法行為。
(二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1、與區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區商務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合作磋商和立場協調等工作;區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掛新聞宣傳教育股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運行、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文電、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平安建設、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承辦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輿情監測和分析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開展全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特種設備等安全宣傳;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制定、組織實施系統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
(二)法規股。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實施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承擔權責清單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執法稽查股(掛鹽業監管股牌子)。擬訂全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具有全區性影響的案件;統籌協調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工作;推動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負責區級查處舉報案件獎勵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案件信息綜合統計管理工作;負責鹽業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鹽業經營違法行為。
(四)行政審批股(掛登記註冊股牌子)。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工作;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組織推進深化生產許可等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標準化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依法由本部門直接實施和審查上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股(掛非公經濟促進股牌子)。擬訂全區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的充實上報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及信用修復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聯合抽查的協調工作;負責市場監管大數據工作;促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發展,促進非公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在區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六)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股(掛廣告監督管理股牌子)。擬訂全區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市場監管、禁止傳銷、廣告業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開展有關專項打假活動;組織指導藥品、保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全區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全區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七)市場規範管理股(掛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股牌子)。擬訂全區規範市場秩序、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監督管理有關市場交易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指導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承擔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負責涉企檔案信息管理。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掛智慧財產權股牌子)。擬訂全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及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查處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負責全區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協調指導區域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運營、審查評議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和轉化運用的政策措施;承擔全區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與監管工作;指導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相關前置服務工作;擬訂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牽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和執法協作機制;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
(九)質量發展股(掛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股牌子)。承擔統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全區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管理全區認證認可工作,規範認證認可活動;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檢驗檢測活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十)食品安全協調和抽檢監測股 (掛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示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擬訂全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制度和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擬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股。分析掌握全區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全區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依許可權組織實施全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股。對全區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完善監管制度機制;擬訂全區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對全區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完善監管制度機制;擬訂全區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組織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特殊食品股。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鹽、酒的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擬訂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及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和辦法;組織和指導特殊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藥品監管股(掛化妝品監管股牌子)。負責藥品、化妝品監管;負責監督實施藥品和中藥材生產經營等質量管理規範,並承擔相應職責;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負責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承擔相應職責;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
(十六)醫療器械監管股。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註冊管理制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技術指導原則;組織檢查醫療器械研製現場;依法辦理醫療器械註冊相關事項;擬訂全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醫療器械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醫療器械安全監督抽檢與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區醫療器械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醫療器械信息化建設;負責醫療器械風險分析研判。
(十七)計量和標準化股。承擔全區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全區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區級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區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區域合作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管理全區商品條碼工作。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股。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全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九)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外事等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科技和財務股(掛審計股牌子)。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一)價格監督檢查股。負責監督檢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處理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和價格內部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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