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丁沈福等勒詐致人自戕身死案

門丁沈福等勒詐致人自戕身死案,是發生於清朝道光六年的清朝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門丁沈福等勒詐致人自戕身死案
  • 發生時期 :清朝道光六年
  • 涉及機構:巡撫
  • 涉及人物:沈福、張奎、張懷智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沈福、張奎、張懷智等系山東省商河縣人,案前均在本縣充當典史門丁,本縣門役吳曰忠曾借用監犯王克傑已故父親王紀京錢四十三千七百文,已還給王克傑京錢五千,其餘的尚未還清。不久,王克傑乘典史章謹到獄中收封,求其代向吳曰忠追索欠款。章謹差傳吳曰忠,令其繳還王克傑錢二十千清結。“吳曰忠措齊錢文,進城托原役崔相甫稟繳,崔相甫向沈福告知,央令稟官。”沈福乘機敲詐勒索,“聲言令吳曰忠送幾千酒錢,方為稟到。”崔相甫向他央求免除勒索,沈福不允。案犯張奎“亦圖分肥,慫恿崔相甫說合均未指定錢數”,崔相甫前往向吳曰忠告知上述情形。在旁的張懷智“亦圖分肥,勸令吳曰忠出錢完事。”“吳曰忠被詐情急,乘間用刀自戕殞命”。案發後,經山東巡撫審理,據《大清律例》規定:“蠹役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因沈福只是虛言勒詐,並未指有確數,將沈福於律例所規定的絞監候刑罰上減等擬量,判處他滿流即最高流刑;將案犯張奎、張懷智等遞減擬量,分別判處不同期的徒刑。上報刑部,經覆核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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