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是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鄉鎮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等等。

基本介紹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二)增加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環保執法和法制宣傳職責。
(四)增加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加強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工作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計畫和規劃,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三)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文本。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統一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制定全縣自然保護管理辦法和制度;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重要生態環境建設;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七)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協調解決全縣行政區域的環境問題;調查處理全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糾紛。
(八)負責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負責全縣重點區域、流域和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編制縣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全縣排污費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督查、保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畫生育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全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的通報及聯絡;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審核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印製環境行政處罰文書;組織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調處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參與查處跨區域、流域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縣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利用環保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
擬定全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大氣、水體、噪聲、惡臭、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縣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劃分工作,並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我縣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組織實施各類縣級環保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負責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危險廢物收集、醫療廢物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發放;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和市環保局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負責環境保護區劃、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內容。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
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指導督查全縣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相關工作。
(五)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股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組織開展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
(六)輻射環境管理股
擬定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政策、規劃、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性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人員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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