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蘆商課

長蘆商課按舊例,長蘆正雜課銀各引科則不同,款目繁多。清乾隆十六年(1751),鹽運使盧見曾釐清各款,定為一條編法,分正課為恭、寬、信、敏、惠五圖,雜課為元、亨、利、貞和公字、季字六圖。道光二十八年(1848),酌改章程,以贓罰、牙稅、陳西、輸租、懷屬賑濟鹽丁等銀併入正課,並將銅斤腳價、河工、坨租三項作為正雜課,按引攤征,而原列之十餘項雜課或裁或並,統稱領告雜費。此外,帑利按引攤征,引地官租則由運官引者繳納,南河、高堰始有加價。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山東和河南始抽鹽厘,不久鹽厘既輟,而加價屢議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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