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盛新興成長主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長盛新興成長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長盛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5.62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892
  • 成立日期:20151106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在於把握經濟轉型時期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升級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投資機遇,深度挖掘具備階段性成長機會的上市公司,滿足投資人長期穩健的投資收益需求。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研究優勢,運用科學嚴謹、規範化的資產配置方法,靈活配置新興成長主題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債券,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長。
(一)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中,本基金將主要考慮:(1)巨觀經濟指標,包括GDP增長率、工業增加值、PPI、CPI、市場利率變化、進出口數據變化等;(2)微觀經濟指標,包括各行業主要企業的盈利變化情況及盈利預期等;(3)市場指標,包括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漲跌及預期收益率、市場整體估值水平及與國外市場的比較、市場資金的供求關係及其變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及其它與證券市場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
本基金將通過深入分析上述指標與因素,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類別資產間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場風險,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資策略
1、新興成長主題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新興成長主題不僅包括隨著新的科研成果和新興技術的發明套用而出現,代表未來科技與創新的方向的新興產業,也包括目前傳統產業中依託於新技術和新的商業模式進行產業升級換代並快速成長的行業和上市公司。其中,本基金管理人現階段對新興產業的界定包括但不限於節能環保、通信、計算機、傳媒、生物產業、新能源、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業(包括軍工)、醫藥生物和新材料等行業,以及其他運用新技術或者新商業模式而實現變革的行業。
本基金管理人認為,新興產業的界定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動態調整更新。一方面,對於傳統產業,在其通過新技術、新銷售渠道或新商業模式實現了產業升級,從而獲得新的成長驅動力,本基金可將上述傳統產業納入新興產業的涵蓋範圍;另一方面,隨著國際產業分工格局發生變化,或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經濟成長方式、政府產業政策等因素髮生變化,新興產業涵蓋範圍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
本基金將動態調整新興成長主題的範疇,未來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新興成長主題行業劃分標準,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新興成長主題行業和股票的界定方法進行變更。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基於上述原因變更新興成長主題行業和股票界定方法,但應及時告知基金託管人並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新興成長主題的行業和股票的方法調整或者上市公司經營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本基金持有的新興成長主題股票和債券的比例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將在三十個交易日之內進行調整。
2、子行業成長性評估
在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新興行業中,將重點對行業的成長性進行評估,挑選成長性較好的新興行業進行投資。評估新興行業成長性的指標包括:
第一,定性指標,具體包括:
①國家產業行業政策影響;
②行業景氣狀況;
③行業生命周期;
④行業潛在成長空間;
⑤行業盈利模式及可持續性;
⑥推動該行業成長的因素持續性和相關變化情況等;
第二,定量指標,具體包括:
①行業成長速度指標,包括行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行業的主營利潤增長率和行業的淨利潤增長率;
②行業各種財務指標和估值情況等。
3、個股選擇
本基金將結合定性與定量分析,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研究團隊和投資團隊“自下而上”的主動選股能力,選擇具有長期持續成長能力的公司。
本基金篩選股票的程式為:
第一,將將樣本空間中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排名在後20%的股票剔除。
第二,根據本基金對新興成長主題上市公司的界定挑選基金備選股票池。
第三,對備選新興成長主題相關上市公司,具體從公司基本狀況、成長性評估和股票估值三個方面進行篩選。
(1)公司基本狀況分析
對於新興成長主題相關上市公司,將重點關註:政策受益程度、業績成長性、技術密集和附加值。主要通過分析公司的研發能力、經營模式、公司治理、行業整合等多方面的運營管理能力,判斷公司的核心價值與成長能力,選擇具有良好經營狀況的上市公司股票。
(2)成長性評估
將重點關註上市公司的如下成長性指標:
①預期未來三年的主營業務收入複合增長率情況;
②預期未來三年的淨利潤複合增長率情況;
③預期未來三年的主營利潤複合增長率情況;
還包括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標、持續經營能力指標、現金流管理指標等財務指標。
(3)估值分析
通過對內在價值、相對價值、收購價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長比率(PEG)、市盈率(P/E)、市淨率(P/B)、企業價值/息稅前利潤(EV/EBIT)、自由現金流貼現(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標,給出股票綜合評級,從中選擇估值水平相對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將結合公司狀況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結論,選擇具有競爭優勢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組建並動態調整新興成長主題優選股票庫。基金經理將按照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式,審慎精選,權衡風險收益特徵後,根據市場波動情況構建股票組合併進行動態調整。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實際的投資管理運作中,將運用利率配置策略、類屬配置策略、信用配置策略、相對價值策略及單個債券選擇策略等多種策略,以獲取債券市場的長期穩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從組合久期及組合期限結構兩個方向制定針對市場利率因素的投資策略。通過研究分析巨觀經濟,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政府巨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趨勢。
2、類屬配置策略
債券類屬策略主要是通過研究國民經濟運行狀況,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資金供求關係,以及不同時期市場投資熱點,分析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等不同債券種類的利差水平,評定不同債券類屬的相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據國民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企業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企業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並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企業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對企業債券信用級別的研判與投資,主要是發現信用風險利差上的相對投資機會,而不是絕對收益率的高低。
4、相對價值策略
本基金認為市場普遍存在著失效的現象,短期因素的影響被過分誇大。債券市場的參與者眾多,投資行為、風險偏好、財務與稅收處理等各不相同,發掘存在於這些不同因素之間的相對價值,也是本基金髮現投資機會的重要方面。
5、單個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其信用等級、流動性、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那些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四)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權證的原則是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和投資風險控制,具體權證投資的策略是:
1、考量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二叉樹模型及其它權證定價模型計算權證合理價值。
2、根據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即“估值差價(Value Price)”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結合標的股票合理價值考量,決策買入、持有或沽出權證。
(五)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投資組合的避險保值和有效管理為目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當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點,在市場向下帶動淨值走低時,通過股指期貨快速降低投資組合的倉位,從而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避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並在市場快速向上基金難以及時提高倉位時,通過股指期貨快速提高投資組合的倉位,從而提高基金資產收益。
(六)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基礎上,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經除權後的該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投資者的現金紅利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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