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郊區科技局

長治市郊區科技局

長治市郊區科技局是屬長治市郊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為行政編制。局長:劉慧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郊區科技局
  • 外文名:The suburb of Changzhi c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reau
  • 內設機構:3個
  • 隸屬:長治市市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⑴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擬定全區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我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⑵組織制定全區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和實施科技攻關、星火、火炬、成果推廣、新產品試製、軟科學研究等各類科技計畫。
⑶負責對國家、省、市星火項目的組織申報,協助驗收及督查落實工作。指導全區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依法行政工作。
⑷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負責全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⑸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組織和實施好國家、省和市級的火炬、星火、成果推廣等指導性計畫。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星火技術密集區的工作,促進高新技術出口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⑹組織科技力量,推動全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綜合技術服務、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⑺ 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⑻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計畫,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
⑼負責全區鎮(鄉、辦、區)的科技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民營科技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和資格認定。
⑽負責全區科技統計、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⑾負責全區的科技培訓工作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⑿指導、協調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的科技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村技術集團承包驗收與申報獎勵工作和智慧財產權工作。
⒀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名稱: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協調相關日常工作。
(2)負責有關重要檔案起草、調研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3)負責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科技信息、科技培訓工作。
(4)負責本單位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發放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
(5)負責做好電腦聯網工作,指導協調區直各部門和鄉鎮辦的科技管理工作。
(6)負責全區的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幹部管理和有關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機構名稱:業務科
主要職責:
(1)研究擬定全區科技工作與經濟結合的方案,組織編制全區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
(2)組織編制全區各項科技發展計畫、科技開發、計畫指南。
(3)提出全區各項科技計畫的協調、綜合平衡經費配置的建議。
(4)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企業的資格認定、覆核及綜合統計、人員培訓、信息諮詢等工作;負責全區新產品試製計畫編制和實施。
(5)負責科技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全區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廣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登記、申報工作;研究提出技術市場的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
(6)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負責組織全區科技培訓工作;負責全區科技信息網路的管理工作;
(7)負責農村和農業發展攻關計畫和星火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
(8)研究提出科技促進農村與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農村科技產業示範。
(9)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管理全區的專利工作。
(10)負責本區馬廠星火技術密集區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11)負責全區科技示範園區工作、積極搞好科技成果指南的發布工作。
(12)負責全區的科技統計工作。
(13)負責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
(14)承擔科技成果的試驗、示範工作。
機構名稱:科普科
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保障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2)開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加強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
(3)負責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4)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科發展和新興學科建設。
(5)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
(6)加強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以推廣實用技術為重點,建立農村科學技術普及示範基地,開展科學技術扶貧、培養農民科技人才、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負責用好科協經費,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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