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主要職責
1. 負責市政府各類會議的組織實施工作。
2. 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辦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各工作部門的發文;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3. 研究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4. 督促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匯報。
5. 負責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處理、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徵集人民民眾對市政府的建議和意見。
6. 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市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
7. 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及市政府各項決策、決策組織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8. 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工作,及時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及時向省、市政府報送重要信息。
9. 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
10. 統一刻制、頒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及下屬單位的印章。
11. 負責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和辦公廳所屬部門的管理工作。
12. 做好辦公廳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老幹部工作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3. 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完善和推進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14. 承擔統籌規劃市人民政府規劃性檔案起草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15. 協調、審查、修改市直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16. 負責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徵求法規和規章草案修改意見的組織答覆工作;組織開展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實施後的評估工作。
17. 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有關問題。
18. 承擔行政執法的指導、規範、監督職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嚴格規範執法程式。
19. 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考核工作,核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
20. 負責對市區人民政府工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
21. 承擔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擔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22. 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工作。
23. 承辦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受理、審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辦理行政賠償有關事宜。
24. 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辦理市人民政府有關涉法事務;組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對市人民政府有關涉法事務進行研究論證,為市人民政府重要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25. 承擔定期清理、編纂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工作。
26. 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仲裁工作。
27. 組織、指導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工作。
28. 指導各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主管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關事務工作。
29. 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機關事務的法律、法規以及方針、政策;起草機關事務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30. 擬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
31. 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32. 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規劃編制、建設監管;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登記、使用調配、基本維修和物業管理。負責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33. 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併後的房地產管理工作。指導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物業管理工作。
34. 負責執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各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車管理。
35. 做好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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