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建築行業協會是由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縣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建築行業協會
- 登記單位:長沙縣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望仙路73號辦公樓7樓713室
- 社會信用代碼:51430121MJJ565187P
- 組織狀態:正常
- 會長單位:湖南螺絲建築有限公司
協會簡介,會員單位,組織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作用。
引導會員遵循 “ 守法、誠信、公正、科學 ” 的職業準則,為提高我縣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
會員單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協會現有入會會員單位101家,會長副會長單位15家,常務理事單位24家,理事單位9家,會員單位53家。
具有總承包資質企業95家,具有施工總承包特、一級資質的企業24家(其中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1家、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17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11家、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1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2家、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1家、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2家、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2家),其他僅有專業承包資質企業6家。
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長沙縣建築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縣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縣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作用。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提高我縣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長沙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長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省、市建築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協會地址為湖南省長沙縣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在業務上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傳達貫徹政府意圖,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探討建築行業發展的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積極參與制定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方面的有關活動。
(三)積極開展各種活動,推動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技術聯繫和合作,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組織會員單位以“質量興業”為方針,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為主要目標走向現代化管理,總結、交流、推廣新成果和先進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五)協助企業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組織國內外、省內外、縣內外的考察學習及信息交流,收集整理本行業有關的各類信息、資料。
(七)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法規和其它方式開展諮詢服務。
(八)參加省、市建築業協會活動,配合省、市建築業協會推薦參評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發展同其它相關協會的聯合。
(九)承擔政府部門轉移的職能,完成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務,參與制定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
(十)組織開展縣域建築企業及先進個人評優評先與評定活動、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認證等方面的評審、推薦、表彰、獎勵等活動。
(十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
(十二)建立會員的行業自律公約,實施行業的誠信管理和監督,實施會員誠信檔案管理。
-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的企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擁護本章程,自願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九條: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法人代表簽章),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優先取得本會信息服務和有關資料。
(四)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和主辦的活動。
(六)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會員單位解體或轉產,視為自然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貳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主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工作需要時也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堅持原則,公正嚴謹,敢講真話;了解行業事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行業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內;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事務及政府購買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的主要支出:
(一)本會為其開展活動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
(二)本會負擔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福利開支。
(三)辦公、印刷、通訊、差旅交通費開支。
(四)聘請專家、學者講學、學習考察和接待等開支。
(五)必要的設備購置。
第三十三條:會費繳納標準。按照縣財政局和縣民政局會費繳納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規範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的監督和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本會進行的財務核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同時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須經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作出決議,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長沙縣建築業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長沙縣建築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