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具體包括:
(一)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
(二)利用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住房(以下稱貨補房)。
第三條 經適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由購房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閒置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抵押。
第四條 經適房上市交易,必須按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完全產權,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價款(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第五條 購買經適房滿5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下同)並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後,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也可由市不動產登記部門重新核發不動產登記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取得完全產權。
補交土地價款標準應根據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按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除外)、房屋座落地的土地等級及應收純出讓金標準、住宅用地剩餘出讓年限等因素計算確定,其計算公式為:應補交土地價款 =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應收純出讓金標準 ×(該住宅用地剩餘出讓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讓年限)。應收純出讓金標準按我市最新的基準地價標準核算和公布。
第六條 貨補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時,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也可由產權人全額退回補貼款項後,取得完全產權。
利用經適房貨幣補貼購買住房的,如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產權住房的,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未退回政府補貼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2007年11月 19日之後購買經適房,由於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產,導致無法辦理經適房產權手續的,在其購買經適房滿5年、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的其他條件並且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120% 補交土地價款後,可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第八條 2007年11月 19日之後已經購買經適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經適房可由政府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回購;也可由購房人在購買經適房滿5年,取得經適房產權證或者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條件,並且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150% 補交土地價款後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第九條 在購買經適房之前已經擁有或購買住房以及除經適房外另購其他政府優惠政策性住房的,經適房可由政府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回購;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也可由購房人在購買經適房滿5年,取得經適房產權證或者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條件,並且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150% 補交土地價款後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第十條 個人購買經適房取得經適房產權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一)購房人自願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
(二)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個人購買經適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 計算:
(一)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3個月內拒不改正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回購的經適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為實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配租。
第十三條 購買經適房滿 5年,如需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購房人(產權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明、戶口簿、結(離)婚證件、購房契約、全額購房發票、經適房產權證(未辦理經適房產權證的可提供分戶棟證,也可提供由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初始登記憑證列表)等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核定應補交的土地價款;
(三)購房人(產權人)到指定銀行補交土地價款,將補交價款全額繳至長沙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購房人(產權人)憑市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補交價款的相關證明、身份證明、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到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或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回購已購經適房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契約、全額購房發票、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併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初審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定,支付購房款;
(四)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回購協定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市住房保障部門名下,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註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因購房人(產權人)非自願因素需予以回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下達回購經適房通知,告知回購理由、回購價格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 3個月。購房人(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遷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其遷出後10個工作日內付清房款,並配合辦理有關產權轉移。購房人(產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遷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貨補房如需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購房人(產權人)攜帶身份證、產權證(或購房契約)至市住房保障局部門領取退款申請相關資料,並按要求填寫;
(二)購房人(產權人)將應退回的貨幣補貼資金轉至市財政局指定專戶;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購房人(產權人)憑市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經適房產權證(或購房契約)、身份證明等到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或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或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後上市交易的,按規定繳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政府回購經適房及再配售、配租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過程中所涉及市級許可權內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交,相關稅收依法依規減免。
第十七條 對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
經適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單位集資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髮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8〕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