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改革,完成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國內生產總值,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根據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基礎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環境、居住條件等對外經濟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電訊、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與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地方管理各區、縣(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各區、縣(市)統計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科研、統計教育、統計宣傳工作。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全市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區、縣(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指導各級基層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建設。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和全市統計系統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文秘、機要保密、公務接待、重要會議(活動)組織和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組織辦理市人大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統一管理全市統計專項普查經費;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核算,負責固定資產登記;承擔全市統計局系統中央級統計事業費內部財務審計監督的有關工作;審核彙編財務預、決算;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省統計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統計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指導受理和監督全市統計部門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複議應訴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知識培訓、統計普法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有關依法行政工作。
(三)綜合統計研究室
組織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預測;組織課題研究,提出綜合性的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和諮詢建議,指導全市統計服務與分析研究工作;組織統計新聞發布會和統計成果宣傳工作;組織統計年鑑、統計公報、統計手冊和統計月報等統計產品的開發與發布;統一管理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組織績效考核等重大考核數據的評估認定和提供工作;組織對全市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分析。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市及區、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區、縣(市)國內生產總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開展第三產業增加值核算和文化產業統計,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負責相關普查工作。組織開展對統計指標體系設定改革、調查方法體系改革及各項專業統計調查的配套研究;組織實施國家、省統計調查制度;統一管理全市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對全市各項統計報表制度的制訂;負責各項調查方案的研究、整體設計和協調工作;統一管理市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協調市直部門之間的統計制度;統一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檢查和監督地方統計機構對全市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產業分類、產品分類等各項國家統計標準,檢查和監督國家、省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制定地方統計標準;組織開展外國專家在長情況調查。
(五)農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負責農村住戶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農產品產量、農林牧漁業生產、農村勞動力、農業生產條件、農村固定資產投資等項目統計及縣、鄉、村基本情況統計;開展退耕還林狀況、畜禽生產消費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鄉鎮、街道及市直各部門農村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六)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工業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工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和指導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制定全市工業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法;組織指導有關工業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協調新型工業化考核統計工作;負責非公有制經濟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七)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科技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房地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資料;對投資、房地產、建築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監測;牽頭組織全市為民辦實事目標考核數據的評估認定;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物流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調查統計數據;收集、整理和提供外經貿、旅遊、招商引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貿易外經領域統計基礎建設、業務建設,完善貿易外經統計方法制度;承擔貿易外經領域專項調查任務,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能源統計處
建立全市能源統計制度和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制定能源統計標準;組織開展全市能源統計調查,進行數據質量控制、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加強能源統計基礎工作,並開展相關調查;對全市節能降耗進度情況進行適時監測和評價;負責全市能源平衡統計核算工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一)服務業統計處
歸口管理、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含交通、運輸、郵電業)統計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服務業綜合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局其他業務處室服務業統計調查以外的服務業行業的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全市服務業發展規模、速度、結構、效益、地區分布和行業分布等情況的統計資料;負責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統計工作;對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評估、認定、考核全市服務業發展情況的綜合統計資料;指導服務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負責有關服務業普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二)數據管理處
負責制定全市統計數據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統計調查數據處理與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計資料庫系統及其管理;負責組織全市統計系統的信息技術套用與技術開發公;管理當期各項普查及專業調查的統計數據資源;負責各城市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負責各部門統計數據的歸口管理,對入庫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通過數據管理及分析,對統計數據進行開發、利用,定期發布統計數據管理成果;負責相關普查工作。
(十三)人事處
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出境報審報批等外事工作;參與全局人才培養工作;協助地方管理各區、縣(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評審等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統計人員從業資格培訓考試和繼續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9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統計師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13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長沙市統計普查中心(長沙市人民政府社會調查辦公室)(長沙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是市統計局直屬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二)長沙市農村經濟調查隊是市統計局直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事業單位
(一) 長沙市統計普查中心(加掛長沙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長沙市人民政府社會調查辦公室牌子)
1、負責全市人口、農業、經濟等普查工作規劃制定及其前期籌備工作;
2、負責全市人口、農業、經濟普查的組織、宣傳、協調及其普查數據審核、評估、上報、編印和對外發布工作;
3、負責全市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庫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對外服務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各項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5、負責撰寫民意調查報告;
6、負責承接並審核各項社情民意調查項目;
7、負責開展各項社會調查。
(二) 長沙市農村經濟調查隊
1、組織實施農業生產調查;
2、組織實施農村住戶調查,包括農村住戶家庭基本情況、收入、支出、消費、投資、生產等調查;
3、組織開展縣(市、區)、鄉鎮街道經濟社會情況調查,農村小康監測;
4、組織實施和開展地方調查工作,全市地方城鎮住戶調查;
5、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
6、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經濟社會調查任務。
(三) 長沙市統計法規稽查隊
1、負責全市統計法規執法檢查;
2、負責全市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及人員培訓;
3、負責查處全市統計違法案件。
(四) 長沙市電子計算站
1、制訂全市統計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
2、組織實施全市統計系統信息化工程;
3、負責進行全市統計系統計算機網路管理及網路安全監測;
4、負責市局網站建設和管理;
5、負責對全市統計系統的信息存儲管理;
6、負責對全市統計局計算機軟硬體設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