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科技發展處,污染監督管理處,自然生態保護處,人事教育處,監察室,直屬單位,長沙市環境保護監察支隊,長沙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長沙市環境保護宣教站,長沙市環保資源交易所,長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環境保護規劃和行動計畫;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參與全市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制定及生產力布局、技術引進等工作的綜合決策;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
(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規範和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對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核定分配實施監管。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四)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省政府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指導督促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審批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熱、惡臭、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品、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來信來訪及環境污染投訴調查處理工作;編制並發布全市轄區內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組織實施有管轄權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及竣工驗收執行、各類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況的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監督。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和發展規劃、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有機食品發展相關工作。
(九)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核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協助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管理全市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編制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管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工作、重點科學研究項目及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評估;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資質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發布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指導和推進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等工作。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管理、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或援建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各類生態與環境保護的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職能: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承辦文電、檔案、保密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檔案、文稿的起草與信息調研、局系統政務公開等有關工作;負責信訪、民眾舉報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負責區、縣(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證工作;負責機關保衛、安全、接待等後勤服務工作;編制、上報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市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承辦國家、省補助本市環境保護系統資金項目的審核;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科技設備資金、污染治理資金;對全市排污費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理污染治理貸款豁免的財務手續和排污收費票據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負責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
職能::配合省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起草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或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調研工作;參與組織、協調起草本市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及規範性行政措施工作;組織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實施或受理管轄許可權內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組織本局行政處罰聽證和被申請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應訴工作;負責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調查和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部門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實施行政執法、處罰監督;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工作;負責“愛衛”檢查中的環保考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本系統執法人員進行法律專業培訓及對非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教育。
科技發展處
職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認證和環境標誌、環保產品認定、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建立和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開展環保科技研究;組織管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工作和重點科學研究項目及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對獲得國際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等資質實施情況的監察;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測單位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監督環境監測單位的計量認證和質量管理;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聯繫市環境科學學會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環保系統建立環境數據信息區域網路;負責製作和更新公眾環保網頁,並與全市各級政府網站連網;負責市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組織編制統一發布全市環境信息;承辦我市涉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組織、協調市內履行國際環境保護條約的活動。
污染監督管理處
職能:負責市區的環境污染預防和控制工作;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的規範性行政措施;負責污染物總量控制核定,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實施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監督由國家、省確定的全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實施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管理;負責組織污染治理貸款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治理措施進行竣工驗收;承擔全市電磁輻射、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源、放射源、核材料或核設施等實行環境安全監控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可作原料的廢物出入境(含國內異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負責污染治理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處
職能:組織草擬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行政規範性措施;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督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濕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全市自然保護區和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情況;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市內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監管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小城鎮建設的規劃論證並負責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指導生態示範區、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人事教育處
職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局系統幹部的考察、培訓、選拔、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勞動工資、社保、人事檔案管理、職稱申報、工人技術等級評定、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留學、培訓、考察、訪問人員的選派、政審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人事統計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做好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監察室
職能:1、認真貫徹落實《監察法》和省、市監察工作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行政效能和行政紀律進行檢查、監督、督辦。2、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廉政建設制度,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3、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對局系統各所轄部門、單位中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4、檢查局系統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5、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和違紀、違規案件的情況調查。6、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招投標,並對治理工程進行跟蹤監督檢查。7、不定期的對“三同時”建設項目和老污染治理項目及市政府辦實事項目進行督查,每年對局屬財務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8、為做好對排污收費,環境監測及環保產業工作的保駕護航,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加強督查,保證各項政策的落實。9、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各縣(市)、區環保局政務公開工作,完善辦事公開制度,確保工作實效。10、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長沙市環境保護監察支隊
職能: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負責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和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3、負責轄區自然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管理的現場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對農村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對農業污染和大型禽畜養殖廢物排放、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取締關停“18小”和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嚴重小企業和落後工藝設備、秸桿禁燒區禁燒工作的現場監督、管理。4、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5、負責對本所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污染事故、污染糾紛、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和回復;負責環保“110”社會聯動工作。6、負責對各區、縣(市)環境監理站的業務指導和對全市環境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完成市環保局交辦和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長沙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職能:負責本市分管區域內飲用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大氣、機動車尾氣、工藝尾氣、酸雨、噪聲、土壤(底泥)、生物的例行監測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監測任務。及時收集、匯總全市環境監測數據,編寫環境質量與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狀況報告,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服務。掌握轄區內與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及噪聲環境有關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基礎資料及其變化動態。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路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技術考核和質量保證。負責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仲裁監測。負責本市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的調查和科研工作,為本市的環境保護各項管理制度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承擔區域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調查)、規劃及建成項目的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承擔環境工程的設計及施工承包。申報環境標誌產品、綠色食品及綠色產品的環境監測和初審;清潔生產工藝的審計和研究。
長沙市環境保護宣教站
職能:做好經常性環保宣教工作,完成市環保局及省環保局環境宣傳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做好環保宣傳報導和信息反饋的編寫工作。組織落實“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紀念日的宣傳活動。加強同新聞單位和宣教部門的橫向聯繫,搞好本市系統的環保宣傳網路建設。指導各區、縣(市)環保局抓好中、小學生及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環境教育工作。編印環境保護宣傳資料,組織大、中型企業環保宣教骨幹進行培訓。做好《中國環境報》的征訂發行工作。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環保信息。
長沙市環保資源交易所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環保產業技術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實施辦法,並督促落實;推廣和組織企事業單位開發性能先進、可靠、經濟、高效的環保污染治理技術、設備和監測儀器;對污染防治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負責環保產業生產信息交流和環保產業協調管理工作。
長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職能:長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是我市十三家重點科研所之一,現有各級科技人員24人,其中副研、高工10人,工程師10人,成立於1974年,在環境科研、污染治理方面等專業方面有很強的綜合實力,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科研課題數十項,多次榮獲科技進步獎,擁有國家級專利六項,湖南省最佳實用技術二項,是長沙市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技術依託單位,特別是在工業廢水(製革、印染、屠宰、重金屬、醫院)和生活污水(小區、機場、賓館)治理,工業廢氣及鍋爐煙氣治理,噪聲(發電機、空壓機、風機)治理等環境工程方面有獨特的技術、廣泛的設備成套網路、全面的綜合服務能力。電子計算機在環境工程設計、科研管理工作中得到普遍套用,計算機CAD製圖率達100%。
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8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9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職責的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落實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職責分工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0〕108號)檔案執行。
(三)關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部門職責的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檔案執行。
(四)關於輻照食品監管部門職責的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加強輻照食品監管及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檔案執行。
(五)市環境監察支隊,為市環保局直屬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