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長沙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12年4月26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 發布部門:長沙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5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企業綜合規定
長沙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長沙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2012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第3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慈善活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慈善文化,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湖南省募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促進慈善事業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發展慈善事業,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民間運作和非營利的方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堅持自願、合法、誠信的原則,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本條例所稱慈善活動,是指以募集、捐贈財產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勞務幫扶等方式,自願、無償開展的賑災、扶老、濟困、助殘、救孤等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補充,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配合本轄區內開展的慈善活動。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的指導、協調和相關監督工作。
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質監、稅務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相關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開展慈善活動。

第五條

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
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經市、縣(市)民政部門許可後,可以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第五條開展的慈善募捐活動(以下簡稱“慈善公募”)中,捐贈的物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批量產品的,應當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捐贈專業器材的,應當組織生產銷售者做好安裝、調試和操作培訓等後續服務;捐贈食品、藥品的,應當具備產品質量合格、有效期限和其他相關證明。

第七條

在慈善公募活動中,捐贈人應當誠實守信,履行捐贈承諾;募捐人應當通過網站、電視或者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受捐情況和捐贈人履行捐贈承諾的情況。

第八條

慈善公募募捐人應當建立募集財產管理和使用情況跟蹤核查、評估、反饋等工作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捐贈人有權向慈善公募募捐人或者受捐機構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上述機構應當配合。

第九條

慈善公募募捐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支持募捐人對所募財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章程等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財產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應當規範救助程式,及時發放救助款物,建立救助檔案,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財產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時,不得將與本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受益人,但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確需救助的除外。

第十一條

慈善公募募捐人應當建立救助項目管理制度,對需要救助的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救助項目庫,明確項目救助對象、救助內容和救助程式。各個救助項目的財物應當專賬管理、專項使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救助項目進行捐贈,慈善公募募捐人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開展救助活動。

第十二條

為了幫助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面向本單位、本社區(村)等特定人群開展慈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
捐贈人要求查詢或公開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活動組織者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慈善活動中,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可以是資金、物品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捐贈的財產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捐贈人應當配合,所需手續費用由捐贈人與募捐人協商解決。
捐贈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供有關權屬證明,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興辦慈善實體。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人捐贈財產享受稅收優惠的,稅收徵收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辦理稅收優惠手續需要募捐人、受益人協助的,募捐人、受益人應當提供協助。

第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救助活動,向孤寡老人、孤兒、殘疾人、重病患者、受災人等特殊人員提供精神安慰、勞務幫扶等服務。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時,可以邀請志願者參與救助對象核查、救助項目實施等工作。
鼓勵志願者服務組織根據社會需要定期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在開展慈善活動時,整合資源,加強協作。
鼓勵和支持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國際慈善交流與合作,吸納國際慈善資源。

第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弘揚慈善文化的文學藝術創作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開展慈善文化研究與學術交流。
市屬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每年應當製作和發布一定數量的慈善公益廣告;鼓勵其他媒體製作和發布慈善公益廣告。鼓勵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開設慈善專題欄目或者節目,並為慈善活動的開展提供優惠或者免費宣傳。

第十八條

鼓勵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加強與企業等社會各界的聯繫,採取冠名等協作方式,開展慈善論壇、晚會、研討會等慈善文化活動,建設慈善文化培育基地,促進慈善文化的發展。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公園、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用水、用電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條

每年3月1日為長沙慈善日。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在慈善日積極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網路系統,建立統一的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及時發布下列信息,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一)募捐機構的信息;
(二)募捐活動信息;
(三)接受捐贈信息;
(四)慈善項目實施及相關救助信息;
(五)捐贈款物使用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慈善信息。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募捐、捐贈和救助等信息的採集,相關機構應當配合;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供求助、捐贈和救助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開展的慈善活動信息及時公開,並按國家規定將信息報送當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對慈善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需要救助時,當地民政部門和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救助。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
對於為本市慈善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境外人士,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社會公眾、新聞媒體有權對慈善活動及募捐財產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慈善活動及募捐財產管理使用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反映,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反饋調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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