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綜合保險

長期綜合保險指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保險人承保多種危險,且除若干列舉不保危險外,其餘一切損失均予賠償的保險。

如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不以1年為限,而是整個工程期限,發生事故時,除了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戰爭、罷工、核污染、自然腐損、停工和後果損失以及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外,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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