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1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12號
  • 發布日期:1993-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12號
【發布日期】1993-03-10
【生效日期】1993-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
(1993年3月10日長府發〔1992〕12號)
第一條為了加快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內的企業。
第三條開發區生產性內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內資、外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開發區可採取適當辦法返還,使企業實際納稅率不超過15%;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額與按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差額,實行專項管理,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
第四條新辦的生產性內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非生產性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5%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開發區內企業收購區外產品,經實質性加工且增值20%以上的,視同開發區內企業的產品,享受開發區有關優惠稅率。
第六條開發區內資企業可按比本行業綜合折舊率高二至三個百分點實行快速折舊。
第七條開發區內企業經批准可實行銷售承包責任制,承包人員的工資、獎金和業務活動費用,可視不同情況按銷售額或回款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上述費用可在銷售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開發區內資企業用稅後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與外商舉辦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由開發區管委會退還該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
第九條凡符合開發區投資重點的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不超過5%稅率徵收。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稅務局會同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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