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是長春市2002-03-19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3-19
- 生效日期:2002-03-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長春市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長春市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測量標誌屬於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 量標誌的義務,對損毀測量標誌行為有權制止、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六條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統一高程系統;地形圖的分幅和編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市)、雙陽區可以使用國家統一坐標、統一高程系統,也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涉外的開發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採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三章地圖
第九條編制單位編制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各類公開地圖(包括各種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各種專業地圖),應當由取得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承擔,並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 ,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審核批准的,不得編制各類公開地圖。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普通公開地圖,必須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專題地圖,可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規定各類公開地圖的,提交出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樣圖報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
第十一條生產、加工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並按照批准的樣圖組織生產、加工。
第十二條發布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廣告,必須經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照批准的樣圖組織發布。普通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禁止刊登廣告。
第十三條銷售者銷售的各類公開地圖以及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商品,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測繪市場
第十四條承擔測繪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測繪資格證書》分為四級,險甲級外,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不得採取自行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測繪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測繪任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項目契約書到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後,方可進行測繪。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進行測繪。
第十七條需要使用現狀地形圖的,應當使用已有的現狀地形圖,不得重複測繪編制。
第十八條測繪單位承擔城鄉規劃、建設項目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城市測量規範》、《地籍測量規範》、《地形圖圖式》和有關技術標準;承擔其他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相應規範、圖式和技術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測繪任務在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織依法設定或者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加蓋"測繪驗審專用章";檢驗不合格的,由測 繪單位進行修正或者重新測繪,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計量檢測部門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測繪成果
第二十一條測繪任務在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測繪單位,在其測繪成果完成並經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檢驗合格後,應當於檢驗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屬於應當向國家、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二條測繪任務在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測繪單位,向其他單位有償提供使用測繪成果的,必須報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提供使用。測繪單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必須是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驗合格的測繪成果;禁止將不合格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條已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成果,擁有該測繪成果的單位對該測繪成果仍享有權利,其他人需要使用時,須經該單位同意,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及其密級,由測繪單位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使用,不得泄密。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以及解密、銷毀等依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規定執行。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應當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保密測繪成果使用準許證》,並按照《保密測繪成果使用準許證》規定的內容、事項使用測繪成果;測繪成果單位不得拒絕提供測繪成果。
禁止測繪單位不按照《保密測繪成果使用準許證》規定的內容、事項向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或者向未持有《保密測繪成果使用準許證》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
第二十五條使用測繪成果的,只能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人不得使用,使用人也不得複製、轉借、轉讓。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二十七條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測繪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四)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查處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由二名以上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使用規定的執法文書、罰沒收據,按照法定的程式執法。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人員查處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定期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編制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全部地圖及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加工、銷售或者發布,沒收違法產(商)品、拆除違法廣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締。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酌情限制其測繪活動和停止供應國家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所收費用5%的罰款;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對單位負責人由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長春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
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20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