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含舊城區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經濟適用房項目等)資本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四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項目資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項目資本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項目資本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開發企業應當選定項目資本金專戶存儲銀行,並作為項目資本金的監管銀行。
開發企業應當與管理機構和監管銀行簽訂項目資本金三方監管協定。
第七條 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項目擴大投資規模時,應當及時補充項目資本金。
第八條分期實施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項目資本金可按項目分期實施情況分期核定和繳存。
第九條 繳存項目資本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開發企業持項目計畫批准檔案和工程契約,向管理機構申請核定項目資本金繳存數額;
(二)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資本金的核定,並出具《項目資本金繳存通知單》;
(三)開發企業持《項目資本金繳存通知單》,到監管銀行足額繳存項目資本金;
(四)項目資本金存儲後,監管銀行應當向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本金足額存儲證明》。
第十條 開發企業憑監管銀行出具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存儲證明》,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應當根據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分階段申請使用項目資本金:
(一)建設工程基礎完成後,可使用項目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二)達到下列工程建設進度的,可使用項目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1、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
2、四層以上(含四層)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無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礎和四層結構工程。
(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後,可使用剩餘的項目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的全部利息。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項目資本金時,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資本金使用申請;
(二)經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
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應當提交其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項目資本金使用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使用證明,監管銀行據此撥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使用,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足額繳存項目資本金。
轉讓方在受讓方按照本辦法規定存儲相應數額項目資本金後,方可調出項目資本金餘額。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應當將項目資本金繳存、使用情況及時記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定期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違反項目資本金監管協定,擅自撥付項目資本金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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