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有關政策和標準,落實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的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依法組織查處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和負責市內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全市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查處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長春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全市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九)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依法制定推薦性地方標準。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制定和企業標準化工作。協調組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活動。組織開展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協調推進全市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全市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全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五)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依職責許可權監督、指導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十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測及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職責許可權制定、落實檢查制度。依法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規劃。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加強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十)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和落實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實施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二十一)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落實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負責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宣傳、交流與合作活動。
(二十三)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四)依法組織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和備案。完善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按照“三個必須”要求,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二十六)指導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運行、政務信息、督查、政務公開、保密、信訪、安全、機要等工作。
(二)應急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應急體系建設,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組織協調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協調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等有關綜合性業務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政策研究室)
承擔協調推進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競爭政策和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政策研究。組織開展市場環境形勢分析。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重大專項督導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整頓治理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統籌組織重大課題研究,提出與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髮展相關的政策建議。承擔重要綜合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法制處
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衡接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的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五)登記註冊處
組織指導實施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工作並擬訂相關制度措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牽頭承擔全市國家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營商環境最佳化建設工作。
(六)信用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措施辦法,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組織開展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聯合監管的協調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處(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
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管及禁止傳銷的政策、制度、規則指南和措施辦法。依法監管價格收費行為,組織開展對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協助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八)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處
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網路經營主體和有關專業市場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對網路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有關專業市場的監督檢查,協助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九)廣告監督管理處
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工作,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廣告業統計工作。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開展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協助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
(十)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組織開展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指導“12315”網路體系建設和投訴舉報諮詢的受理、處理及數據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有關服務領域維權工作。指導消費教育,引導健康消費,推動消費升級。指導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工作。
(十一)民營經濟發展促進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處)
承擔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綜合分析個體私營經濟登記信息、建立維護小微企業名錄、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就業再就業等相關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門,指導開展全市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以及相關調研、數據統計分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建立聯繫點等工作。
(十二)質量發展處
負責全市巨觀質量管理。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完善全市質量激勵制度措施,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進品牌建設。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質量事故調查。
(十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風險監控、分類監管、質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協助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組織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五)計量處
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我市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六)標準管理處
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擬訂全市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准、編號、發布和複審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地方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的公開、宣傳、貫徹和推廣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工作。統籌協調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組織推動開展與國際先進標準對標達標和採用國際標準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組織活動。管理全市統一代碼資源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七)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
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行業發展規劃。依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檢查,組織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督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全市檢驗檢測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及比對。組織協調全市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劃指導全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證認可與檢驗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食品藥品安全協調處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擬訂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和藥品相關環節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建立健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
分析掌握全市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技術規範。監督指導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二十)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督促落實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監督指導食品銷售許可工作。組織開展食品流通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
分析掌握全市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督促落實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監督指導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二)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
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評價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二十四)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負責藥品上市後風險管理。依職責許可權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環節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制定相關環節質量抽檢計畫。組織實施相關環節現場檢查和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落實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五)醫療器監督管理處
負責醫療器械上市後風險管理。依職責許可權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管理規範。依職責許可權制定相關環節質量抽檢計畫。組織實施相關環節現場檢查和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
(二十六)化妝品監督管理處
負責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依職責執行國家化妝品檢查制度。依職責許可權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和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制定相關環節質量抽檢計畫。組織實施相關環節現場檢查和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協助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
(二十七)商標監督管理處
研究擬訂全市商標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全市商標專用權的綜合保護協調工作,協助查處商標侵權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培育、發展、運用工作。指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依法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組織管理商標使用許可同和商標印刷企業。承擔商標代理機構、評估機構的監管。
(二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處
負責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加強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規劃以及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承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研究和落實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協助查處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專利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十九)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以及規範交易的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研究和落實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承擔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和區域布局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體系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承擔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工作。承擔加強智慧財產權標準化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
(三十)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一處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二處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十二)科技和信息化處
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擬訂實施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全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接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檢查、檢驗的科學工具和方法。監督實施實驗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組織實施科技項目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國際國內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十三)宣傳教育處
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派出分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四)幹部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機構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及工資福利等工作。承擔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績效考評工作。
(三十五)財務審計處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機構的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三十六)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機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張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