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辦法是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5月14日頒布實施,目的旨在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維護該市公共運輸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小公共汽車運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辦法是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5月14日頒布實施,目的旨在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維護該市公共運輸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小公共汽車運營管理辦法。
長春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辦法是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5月14日頒布實施,目的旨在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管理,維護該市公共運輸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小公共汽車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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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應當與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簽訂線路運營協定。線路運營協定應當包括線路名稱、走向、站點、配備車輛數量與車型、首末班車時間、行車間隔、服務質量及考核辦法、運營協定的調整條件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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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吉林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初考取駕駛證二年以內駕駛計程車、小公共汽車的; (二)號牌丟物、殘缺、破損、失去反光性能視認不清未及時申請換髮的; (...
《撫順市城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撫政發〔1991〕151號文)自1991年12月發布實施後,其間由於具體情況的變化,市政府已三次下發檔案予以補充修改,即:撫政發〔1993〕80號文《關於修改〈撫順市城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的通知》,...
(五)對在公共汽車站點停車拉客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六)不在指定停車場停放,或在中途路段等客待發的,處100元至200元罰款;(七)對不攜帶《營運證》從事營運的或未按本辦法設定標誌的車輛,處50元罰款;(八)對車輛標誌...
第六條 小公共汽車營運線路的發展計畫,應當根據北京城市規劃和社會需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審定。第七條 本市對小公共汽車營運線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推行有償使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