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客運計程車輛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客運計程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5-16
- 生效日期:1986-05-16
簡介
【發布文號】長府[1986]93號
【發布日期】1986-05-16
【生效日期】1986-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一、報請市公用局客運管理處辦理手續,發給《長春市客運計程車輛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申報時,應說明經營範圍、車輛型號、數量、駕駛員來源、停車場地、保修力量等情況,並附主管機關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二、持審批表報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檢查車輛安全狀況,複試駕駛員技術水平,審驗有關證件;
三、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簽署意見的審批表報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之後,向市客運管理處申領長春市客運計程車輛許可證;
四、憑審批表、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向交通警察大隊申領出租汽車專用牌照。
一、車頂裝有出租標誌燈(大客車除外);
二、車身兩側標明經營者名稱;
三、轎車、吉普車、麵包車要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表;
四、設有顯示空車待租的標誌;
五、車內張貼市物價局制訂的租費標準表;
六、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美觀、整潔。
一、攜帶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制發的與準駕車類和所在單位相符的駕駛證及行駛證和長春市客運計程車輛許可證;
二、佩戴貼有本人照片、填有本人姓名、工作單位和編號的胸章;
三、使有經稅務局批准,由市客運管理處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四、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額外索要禮品的小費;
五、在規定路段實行招手停車。方便民眾,儘量滿足乘客要求;
六、要服從持有證件、佩戴統一標誌的管理人員的調度管理,不得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客運市場。
一、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客運計程車輛業務的,責令停業,沒收全部所得,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當事負責人處以十至五十元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二、對多次違反本辦法,交通違章累計已達十分,服務質量低劣,造成很壞影響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周。經過整頓仍無明顯改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市客運管理處收回計程車輛許可證和專用牌照。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六款規定的,處以十元罰款或弔扣駕駛證一個月;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五款規定的處以三至五元罰款或記證;屢教不改的,弔扣駕駛證,直至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按有關計量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七第第四款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三、六款的,處以三十至五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