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的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辦發[1990]61號
  • 發布日期:1990-07-17
  • 生效日期:1990-07-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1990年7月17日長府辦發〔1990〕6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公共娛樂場所包括:凡在我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館)、青少年宮、遊樂宮(廳)、舞廳、錄像廳、電子遊藝廳(室)、曲藝社、音樂茶社(座)、音樂酒吧、檯球室、體育館(場)、游泳池(館)、汽槍房、旱冰場、溜冰場、博物館、展覽館(棚)、公園、風景遊覽區、臨時或季節性的演出點及其它公共娛樂場所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治保組織或設治保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保衛部門(科、股)或配備專(兼)職保衛幹部。必須完善各項安全制度和職工的治安崗位責任制。保障公共娛樂場所及人民民眾娛樂活動的安全。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組織和開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活動,不得舉辦、播放、展出內容反動和宣揚淫穢、恐怖、封建迷信思想的文藝演出、錄像及出版物。
第二章 開業的安全檢查及其審批程式
第六條凡申請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該場所的建築平面圖、安全設施圖、房屋結構鑑定書(電子、電動機器使用安全鑑定書)及經營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設施及治安、防火審查、申領《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治安登記證》),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工商部門憑《治安登記證》予以審批和發放《營業執照》。
本辦法頒布前已開業經營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補辦《治安登記證》,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會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第七條擴建、改建、變更地址和經營範圍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前必須經公安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第八條停業、歇業或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共娛樂場所,須報原公安審查機關備案,並繳回或變更《治安登記證》。
第三章 公共娛樂場所安全設施標準
第九條場所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容納人數不超過八十人的,可設定一個直通室外的疏散門)。容納人數不超過二千人的,每個安全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二百五十人;容納人數為二千至六千人的,其超過二千人的部分,每個安全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四百人;容納人數超過六千人的場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觀眾廳內的縱橫疏散通道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一百人不少於零點六米計算,但最小通道寬度不少於一米。橫向通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二十排,縱向通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宜超過十八個,前後排座席的排距不少於九十厘米時可增至五十個。
第十一條觀眾廳的出入口、太平門不得設定門檻,其寬度不應小於一點四米,緊靠門口處不應設定踏步。容納人數不足八百人的場所,疏散外門不得緊靠門口一點五米之內設定台階,容納八百人以上的場所,疏散外門不得緊靠門口三米之內設定台階。太平門必須向外開,並要裝置自動門閂。疏散樓梯、太平門應設明顯標誌和事故照明。疏散門要有足夠亮度的照明燈。疏散樓梯的最小寬度不少於一點一米。室外疏散小巷,其寬度不應小於三米。
第十二條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觀眾廳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過道各自總寬度均應按不少於下表的規定計算:
安全出口的寬度指標表
寬度指標米/百人
觀眾廳座位 ≤1200 1201-2000 2001-6000 (〉2000人部分)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一、二級 一、二級門和通道平坡地面 0.65 0.85 0.65 0.60門和通道階梯式地面 0.80 1.00 0.80 0.65樓 梯 0.80 1.00 0.80 0.65
第十三條電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燈光操作室、布景儲藏室套用耐火極限不低於一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它部分隔開,撩望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
第十四條電氣設定、防火牆及各部建築耐火等級要求,均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指標。
第十五條各場所要設有完備的消防器材,保證性能良好,隨時可以啟用。
第十六條凡夜間有經營活動的公共娛樂場所要設定應急的照明設備。
第四章 營業管理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設有座排號的,實行對號入座,不準超員,不準加活凳。其它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超過公安機關規定的定員標準。定員八十人以上的場所座席要固定。
(二)要有廣播宣傳設備,進行廣播宣傳。
(三)疏散通道要保證暢通,不準在出入口內外和通道內停放各種車輛和其它物品。
(四)在營業期間,疏散門和安全門(太平門)要指定專人管理,不準上鎖或上鐵栓,遇有防空、爆炸、火災、疾風暴雨等緊急情況,工作人員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撤離場地的,要組織民眾安全疏散。
(五)場內工作人員要佩帶統一標誌,認真負責,及時引導觀眾入座,通道上不準站人,舞台、賽場內嚴禁無關人員出入,維護好場內秩序。發現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室內組織的演出,場次間隔不得少於二十分鐘。每次散場後要及時清場,消除不安全隱患。
(七)各場所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表演所需的道具槍枝及其它危險物品,須有專人保管,嚴防丟失或發生事故。
(八)有定員的場所,不準發放、贈送不定時、不定場次的票證。
(九)營業期間嚴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進入場所。
第十八條以下場所遵守如下規定:
(一)游泳池(館)
1、游泳池的定員為每四平方米水池面積一人。
2、配備定員人數3%的專職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發現溺水者積極搶救。
3、要適時換水、消毒,保持水質清潔。池壁、跳台要經常清洗,不準存有藻類、台蘚及其它污垢,深水區要設定明顯標誌。
(二)風景遊覽區和公園
1、遊覽區、渡口、公園內的遊船(艇)及渡船,必須經當地縣、區以上港船監督部門的檢驗合格並予定員後方可使用。要按規定配備渡工、船員、救生員以及消防、通訊、救生設備和救生工具。每五十艘遊船(機動船除外)要配備一艘專用機動救生船(艇);救生人員要按該游區所有船隻定員總數的3%以上配備,救生工具要按定員總數的80%配備,但每隻入水活動的遊船,必須按遊人數發給救生衣等救生工具。遊船(艇)及渡船嚴禁超員。
2、凡在公園內或風景遊覽區舉辦大型文化娛樂、展覽、展銷等活動,公園和遊覽區應會同舉辦單位在七日前向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並應制定保衛工作方案,經公安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
3、風景遊覽區和公園內的危險路段應設定護欄或明顯標誌,嚴禁在冰面行車。正在維修的建築物、場地、遊船和游泳池要停止使用並設定明顯標誌。
4、在遊覽區、公園內設定各種服務網點不得妨害公共安全。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向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
(三)舞廳
1、舞廳的舞池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米,定員按每一點五平方米一人核定,座席應占定員數的80%以上,露天舞廳必須設有能容納定員人數的避雨設施。
2、舞廳場內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定員超過一百人的,每五十人配備一名工作人員。
3、舞廳內不準出售酒類或含酒精的飲料。
4、不準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褲進入舞廳,嚴禁跳低級庸俗的舞蹈,禁止中小學生或兒童進入舞廳,禁止雇用或變相雇用舞伴。
5、未經市文化部門批准,未向市公安局備案,任何舞廳不得按待外國人、僑胞和港澳台同胞。
(四)錄像廳
1、觀眾距電視機最近距離不得少於兩米,最遠距離不得超過十米。
2、放像設備和錄像帶要有專人保管,要播放國家正式發行的錄像片。
(五)檯球室、電子遊藝室
1、球檯距離牆壁不得少於一點五米,相鄰球檯間距不少於兩米。電子遊藝機每台占地面積不得少於兩平方米。
2、營業性檯球和電子遊藝活動要有固定的室內場所,不準在馬路或人行步道上設定球檯和電子遊藝設備。
(六)汽槍房、弓箭射擊場
1、靶擋要牢固、安全可靠,用2公分以上鐵板或石牆、水泥牆作基礎,靶擋射擊面要附設保證彈、箭緩衝的木板、刨花板等,並及時更換。
2、場內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汽槍射擊、弓箭射箭活動,要在室內進行。槍枝子彈、弓箭不準轉賣、轉讓,更不準攜出場外,隨意鳴放或射擊其它目標。
(七)音樂酒吧
音樂酒吧不準跳舞,只可欣賞情調健康的音樂、歌曲。發現酗酒者要勸其退場。
第十九條凡進入公共娛樂場所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序購票、入場和退場,不準堵塞出入口和通道。嚴禁倒賣入場票券。
(二)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物品帶入場內。
(三)禁止在場內怪叫喧鬧,任意串座,向演出、比賽場地投擲物品,進入演出、比賽場地和工作場地以及進行及其它妨礙演出和比賽的活動。
(四)在公園、遊覽區、渡口或供遊玩的水面上活動時,要注意遵守該場所的安全規定,不準放牧、打鳥、挑逗動物。
(五)嚴禁漫罵或毆打演員、運動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
(六)嚴禁聚眾滋事、打架鬥毆,調戲、污辱婦女,不準出現有傷風化的行為;禁止各種賭博活動。
(七)不準污損公共娛樂場所的公共設施和名勝古蹟。
(八)遇有非常情況時,應聽從場內工作人員指揮,需緊急退場時,要文明禮讓,安全疏散。
(九)要嚴格遵守公共娛樂場所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對模範遵守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做出如下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對單位領導或有關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單位可並處限期停業整頓。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開辦的場所或舉辦的活動,對單位予以警告、停業整頓、查封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無證營業的一律取締,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標準和要求的,視情節對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直至查封。
(五)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各項之一的,對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超員的公共娛樂場所和出售酒類或含酒精飲料的舞廳,處以當月營業額的20-30%罰款,並停業限期整頓。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諸項規定之一的,對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至第十九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拘留或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數項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分別裁決合併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長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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