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信維公證處是以辦理各類公證業務為主要職責的政府機構。
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原吉林省公證處)是吉林省司法廳直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於1988年5月13日經吉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吉編行字【1988】86號)批准成立; 2006年根據國家法務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01號)的有關規定,經吉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吉編辦【2006】57號)批准,更名為“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單位性質及隸屬關係均未改變。
現有編制22人,在編18人,聘用公證員1人,執業人員19人(高級職稱9人,具有涉外資格的17人)。其中執業公證員本科學歷達到100%,業務輔助人員均為專科以上學歷。設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內設業務一科、公證二科、辦公室,複查投訴科及翻譯科。
主要職責:依法履行公證職責,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業務範圍: 辦理國內外各類公證業務。
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的公證人員依據《公證法》執業,並始終遵循“熱情周到、優質高效”的辦證原則,辦理各類公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