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淨月自然風景區資源管理的通告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淨月自然風景區資源管理的通告(1985年7月18日長府〔1985〕157號)為把淨月風景資源規劃、建設、管理好,現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依據國務院批准的長春市總體規劃特進行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淨月自然風景區資源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85-07-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5]157號
【發布日期】1985-07-18
【生效日期】1985-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淨月自然風景區資源管理的通告
(1985年7月18日長府〔1985〕157號)
淨月風景區是我市的遊覽區域。其轄區(包括保護控制區)北起長吉公路潘家染房屯以南,南至郊區農林鄉南界(包括大頂子山),西接長雙公路(包括公路西部的大頂山和市實驗林場用地),東由郊區三道、農林鄉向雙陽縣境延伸一公里,與泉眼、奢嶺鄉為鄰,總面積約一百五十平方公里。風景區內的山石、水域、林木植被都是國家的重要風景資源。多年來,由於缺乏統一管理,一些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山採石,墾荒種地,亂建房屋,使風景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現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依據國務院批准的長春市總體規劃,為把淨月風景資源規劃、建設、管理好,特通告如下:
一、淨月風景區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對淨月風景資源管理的主管機關。風景區內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接受其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風景區管理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對風景區林木植被要嚴加保護,允許遊人進入的地段,嚴禁菸火、打獵、嚴禁破壞樹木、花草等植被;禁止遊人進入的地段,一律謝絕遊覽。
三、凡在風景區內開山採石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八月末前到風景區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對不允許繼續開採的單位或個人,要在限期內搬遷,拒不搬遷者,由風景區管理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授權市風景區管理局對風景區內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原有的屬於市實驗林場、郊區林場、水產研究所的生產性工程除外),按照風景區的規划進行審批,確定工程位置和建築造型,並經原土地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手續。對現有的有礙觀瞻的房屋建築,要由房屋所有單位或個人進行整頓清理。凡未經批准的各種建築,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五、在淨月潭水庫內,水產養魚實驗與旅遊實行統一規劃,彼此兼顧,劃定使用區域。要保持水庫水質的潔淨,駐風景區的各單位不準往潭內排放污水,遊人不準往潭內亂扔雜物,非指定區域,不準游泳、釣魚。
六、風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的攤床、售貨亭位置的確定,由風景管理局批准。
七、凡違反以上規定,風景區管理人員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勸阻、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又不聽勸阻的,可給予罰款或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八、本通告由淨月風景區管理局負責解釋,並會同市公安、工商行政、林業、水利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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