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5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暫住人口戶口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06
- 實施時間:1998.04.06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市暫住人口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育齡人口應當提交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查驗證明。
2、將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省內跨地區(含長春市所轄縣(市)人口及雙陽區農業人口)進入我市南關、寬城、朝陽、二道、綠園區的暫住人員,每人每月10元。
《長春市暫住人口戶口管理規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