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1.14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14
  • 實施時間:1997.11.14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關於廢止《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的議案。會議認為,自《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於1994年12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於維護上訪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安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鑒於國務院於1995年10月28日發布的《信訪條例》已包容了《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的全部內容,1997年3月10日省委、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在全省實行民眾逐級上訪的分級受理制度的意見》,對接待民眾信訪工作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為了充分體現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不重複立法的原則,會議決定廢止《長春市國家機關接待處理民眾信訪的若干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