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住院醫療保險辦法

《長春市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住院醫療保險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2月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生效日期】1993-03-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長春市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住院醫療保險辦法
(1993年2月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減輕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家庭因學生、兒童病、傷住院的醫療費用負擔,以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特舉辦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住院醫療保險。
第二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在冊學生和一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均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本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年度自當年公曆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後另辦續保手續。
第四條被保險人每保險年度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市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10元。
若年度保險金總給付額每超過本年度保險費總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險費繳費標準可調高二元;若上年度保險費有結餘,留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市保險公司委託被保險人所在學校或幼稚園(街道辦、村委會)於每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收取保險費,並統一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
市保險公司不接受臨時投保。
第六條本保險醫療單位限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醫院,其中城市和縣城鎮限於縣級以上醫院,農村和郊區限於鄉鎮(包括鄉鎮)以上醫院,但患特殊疾病的,經醫院出具證明,市保險公司批准,可到外地醫院診治。
第七條下列醫療費用為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
(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觀察室、家庭病床)治療支出的診療費、手術費、注射費、藥費和床位費。
(二)被保險人患血液病、惡性腫瘤出院後進行專科門診治療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接受腎移植手術前在門診透析的費用和手術後的在門診抗排異藥物的費用(不包括掛號費、膳費、護理費及其他陪護費用)。
第八條醫療單位對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收費,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半費醫療待遇或其他合作醫療待遇的被保險人,其醫療費用應由家長向工作單位或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先行報支,其剩餘部分為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按下列規定分級計算給付保險金:
級數 報支後醫療費用級距 給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4,000元)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含7,000元)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 90%
6 30,000元以上 95%
不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半費醫療待遇和其他合作醫療待遇的被保險人,其醫療費用為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由市保險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按級計算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
(一)被保險人未在規定的醫療單位治療的費用。
(二)被保險人要求醫療單位進行與入、出院診斷無關的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費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險人傷害而引起的治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四)被保險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傷殘所支付的治療費用。
(五)裝配假牙、假肢、義眼、助聽器、驗光配鏡費用。
(六)公費醫療管理規定所列的自費藥品等費用。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採取欺詐手段,弄虛作假,編取保險金的,應責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醫療費用的報支,由被保險人家長填寫市保險公司統一印製的申報單,連同被保險人的醫療費收據、醫療診斷書、代辦單位證明,直接向市保險公司辦理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市衛生局會同市紅十字會負責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住院醫療保險鑑定機構,負責住院醫療保險糾紛有關醫療事項的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由市保險公司單獨設帳,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存款利息轉入保險金。市保險公司每年按實收保險費額的3%提取管理費用;並按實收保險費額的1-3%向保險代辦單位支付預防保健費用和獎勵費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委員會和市衛生局協助市保險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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