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消費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長城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長城消費增值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長城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9.16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200006
- 成立日期:20060406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重點投資於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中的優勢企業,分享中國經濟成長及增長方式轉變所帶來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可持續的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並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權證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投資。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主動型股票基金,根據對巨觀經濟、行業狀況、公司成長性及資本市場的判斷,綜合評價各類資產的風險收益水平,對各類資產採取適度靈活的資產配置。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重點投資於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中的優勢企業。在股票選擇方面,充分發揮“自下而上”的主動選股能力,結合對巨觀經濟狀況、行業成長空間、行業集中度及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判斷,通過財務與估值分析,深入挖掘具有持續增長能力或價值被低估的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同時將根據行業及公司狀況的變化,結合估值水平,動態最佳化股票投資組合。
(1)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定義
本基金所指的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的含義為:消費品主要指最終消費品,指為滿足個人、家庭或群體生活而被使用與消耗的物質產品、精神產品及勞務;消費服務是指不以實物形式而以勞動形式為消費者提供某種效應的活動。
參照GICS全球行業分類標準,本基金所指的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包括商業服務與供應品、耐用消費品與服裝、消費者服務、媒體、零售業、日常消費品、醫療保健、金融、房地產、信息科技、電信業務、運輸、公用事業及汽車及零部件等行業。
按照本基金的定義,在中國證監會劃分的22個行業中,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包括金融服務、食品飲料、文化傳播、電子、信息技術、社會服務、造紙印刷、交運倉儲、商業貿易、農林牧漁、房地產、紡織服裝、醫藥生物、建築行業、木材家具、公用事業及綜合等。另外本基金將機械設備業中的交通運輸設備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及金屬非金屬中的非金屬礦物製品也歸於消費品及消費服務行業。
(2)投資組合構建方法
A、股票選擇
①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類基礎股票庫的建立
根據《長城基金上市公司評價體系》對消費品及消費服務相關行業中的上市公司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排名在前300名的公司作為本基金的基礎股票庫。
②基礎股票庫的進一步篩選
在基礎股票庫的基礎上,本基金結合對巨觀經濟狀況、行業背景分析(行業成長空間與行業集中度)、公司核心競爭力及持續成長能力等因素的判斷,通過財務與估值分析,挖掘具有持續增長能力或價值被低估的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③本基金採用的主要估值指標包括PEG、PE、PB、DCF、EV/EBITDA等。
B、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與最佳化
本基金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與最佳化以風險收益配比原則為核心,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投資組合的目標是一定風險水平下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採用多元線性最佳化模型對股票組合的收益進行最佳化。首先根據市場狀況或基金同業狀況設定風險收益目標,依據股票庫中單個股票的收益率因子、風險因子及流動性因子,進而確定約束方程,構建目標為股票組合收益率最大化的多元線性規劃模型,並進行線性規劃求解確定組合的個股權重,從而確定每個時點的最優股票組合,並依據不同時點的因子變化進行動態最佳化。
3、債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組合久期管理原則,結合收益率曲線選擇投資品種,構建債券投資組合;運用久期控制、期限結構配置、跨市場套利、相對價值判斷和信用風險評估等管理手段實現債券組合的最佳化調整。
久期控制是根據巨觀經濟發展狀況、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因素的分析確定債券組合的整體久期,有效控制組合的整體風險;
期限結構匹配是在確定組合久期後,針對收益率曲線形態特徵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結構,包括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配置,從收益率短、中、長端的相對變化中獲取超額收益;
跨市場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對債券子市場不同運行規律、不同參與主體和風險收益特徵差異中發掘套利機會,提高債券組合投資收益;
相對價值判斷是在現金流特徵相近的債券品種之間選取價值相對低估的債券品種,選擇恰當的交易時機,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券種,減持相對高價、價格將下調的券種;
信用風險評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將充分利用現有行業與公司研究力量,根據發債主體經營狀況和現金流預期等情況對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以此作為品種選擇的基本依據;
在現金等短期金融工具投資管理方面,以流動性管理為原則,在滿足贖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等短期金融工具間配置。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契約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