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新優選混合A)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長城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長城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長城新優選混合A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長城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2.01億
  • 託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2227
  • 成立日期:20160322
  • 基金託管費:0.1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靈活的資產配置策略和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含國家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純債、資產支持證券等)、權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將依據市場情況靈活進行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在資本市場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本基金將參考基金流動性要求,以使基金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在股票、債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實現最佳匹配。
2、債券投資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基礎上,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巨觀經濟形勢、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債券市場券種供求關係及資金供求關係,主動判斷市場利率變化趨勢,確定和動態調整固定收益類資產的平均久期及債券資產配置。本基金具體債券投資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個券選擇策略、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債券回購槓桿策略等。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採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精選具有持續競爭優勢和增長潛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投資,以此構建股票組合。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過傳統的定性分析手段,關註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可持續發展能力、競爭優勢、管理能力三個方面:
主營業務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細分行業中所處的競爭地位、產品定價能力,是否具有相對成本優勢、從事主營業務的歷史,以及主營業務在市場不同經濟周期中的發展狀況。
競爭優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商業模式、科技創新能力、品牌、經營效率等方面是否具有競爭對手在中長期時間內難以模仿的相對優勢。
管理能力: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經營獨立性、管理層對股東的責任感、管理層長效約束與激勵機制的建立、管理層長遠眼光和戰略能力,以及能夠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作出反應。
通過對上市公司及其業務的分析,判斷其受益於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程度、成長潛力和成長的可持續性,從中挑選出具有持續成長能力的上市公司。
(2)定量分析
通過對估值方法的選擇和估值倍數的比較,選擇股價相對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於行業的特點確定對股價最有影響力的關鍵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通過與國內同行業其它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國外同行業公司相對估值水平等進行估值比較,找出價值被相對低估的公司。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在中小企業私募債選擇時,本基金將採用公司內部債券信用評級系統對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防範信用風險。在此基礎上,本基金重點關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要素、擔保機構等發行信息對債項進行增信。
本基金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情況。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變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徵為首要條件,運用有關數量模型進行估值和風險評估,謹慎投資。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對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質量及提前償還率等因素,研究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和風險匹配情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選擇投資對象,追求穩定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契約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