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鑑證業務涉及的三方關係人包括註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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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業務涉及

註冊會計師:是指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有時也指會計師事務所。實務中通常難以明確區分註冊會計師個人和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準則中的“執業者”、“審計師”。
責任方:責任方的界定與執行鑑證業務的類型有關。在直接報告業務中,責任方
是指對鑑證對象負責的組織或人員。在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責任方是指鑑證對象信息負責的組織或人員,該組織或人員可能同時也對鑑證對象負責。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預期使用者:預期使用鑑證報告的組織或人員。責任方可能是預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預期使用者。註冊會計師應識別預期使用者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預期使用者;對預期使用者範圍的界定:那些與鑑證對象有重要和共同利益。

關係

註冊會計師對由責任方負責的鑑證對象可鑑證對像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鑑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在某些情況下,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來自同一實體,並不意味著二者就是同方。責任方可能是預期使用者,擬責任方不是唯一的預期使用者。即責任方可能是鑑證業務的委託人,也可能不是委託人。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是否存在三方關係人是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鑑證業務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某項業務不存在除責任方之外的其他預期使用者,那么該業務不構成一項鑑證業務。

鑑證條款

在可行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預期使用者或其代表
與註冊會計師和責任方(如果委託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還包括委託人)共同確定鑑證業務約定條款。無論其他人員是否參與,註冊會計師都應當負責確定鑑證業務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並對鑑證業務中發現的、可能導致對鑑證對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問題進行跟蹤。當鑑證業務服務於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鑑證報告中註明該報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鑑證業務的三方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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