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是非營利性自收自支的服務機構,為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更改?項目的工程承發包交易各方面提供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
- 類型:非營利性自收自支的服務機構
- 中心組織機構:綜合部、信息部、交易部
- 業務:項目的工程承發包交易
中心組織機構,交易規則,總則,市場準入,項目入場申請,資格審查,招標申請,報名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檔案,招標會,投標檔案遞交,評標方案,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單位,簽訂契約,質量監督手續,公布交易結果,罰則,
中心組織機構
1、綜合部
負責安排交易活動場所及設施,提供交易服務,辦理相關收費業務。
2、信息部
發布鐵路一級有形建設市場鐵路工程建設招標公告並向指定媒體傳遞,發布招標過程信息(資審結果、公告變更、答疑補遺、開標結果、中標信息等)。收集和存儲國家和鐵道部有關的法律、
法規和規章,企業狀況信息,鐵路建設信息,為招投標雙方提供信息服務。負責鐵道工程交易中心網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 發布鐵路二級有形建設市場鐵路工程建設招標公告並向指定媒體傳遞,發布招標公告變更。
3、交易部
受理入場交易項目,掌握進程,提供服務;辦理交易證,維護交易卡使用;核發收費通知書,辦理契約登記,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交易規則
總則
1.1 為加強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市場交易行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活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特制訂本規則。
1.2 鐵道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受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活動進行監督。部工程交易中心按規定負責交易活動的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務。進入市場的有關各方必須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1.3 經批准進入市場交易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交易。
1.4 本規則所涉及市場交易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程式,必須在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程式中由當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式,如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可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外進行。 ?
市場準入
2.1 市場進駐單位的必備條件:
2.1.1 經鐵道部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政府有關管理部門;
2.1.2 經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介服務單位;
2.1.3 經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有鐵路發包、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1.4 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1.5 單位信譽良好。
註:除2.1.1款外,第2.1.2、2.1.3款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2.1.4、2.1.5款條件。
2.2 符合進駐必備條件的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中介服務單位,必須辦理《交易許可證》方能進入市場交易。
2.3 辦理《交易許可證》的程式:
2.3.1 領取並填寫《交易許可證申請表》;
2.3.2 填寫《交易許可證申請表》後,隨帶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報部工程交易中心;
2.3.3 經部工程交易中心審查,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2.4 具備進場交易資格的單位,可派1~2名交易員攜帶《交易許可證》進(駐)場了解交易信息,負責日常交易聯繫。交易員名單需事先報部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項目入場申請
3.1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招標人)為"項目入場申請"的申請人。由部工程交易中心負責審核,主要審查項目是否具備入場條件,即是否經國家批准立項,是否屬於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範圍。
3.2 項目入場申請程式
3.2.1 領取並填寫《項目入場申請表》;
3.2.2 填寫《項目入場申請表》後,隨帶下列資料報部工程交易中心審查:
3.2.2.1 建設項目批准立項的檔案;
3.2.2.2 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
3.2.3 經審查項目具備入場條件,由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項目入場申請表》中籤注意見後,連同下列資料送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對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核。
3.2.3.1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2.3.2 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3.2.3.3 主要負責人,機構設定和技術、經濟人員的基本情況;
3.2.3.4 專業技術、經濟人員職稱證件。
資格審查
4.1 招標人招標發包資格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負責審查。
4.2 招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4.2.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4.2.2 有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4.2.3 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4.2.4 具有財務機構,能按有關法規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財務核算;
4.2.5 其負責人的經歷、職稱和技術、經濟人員配備與其資質等級標準相符;
4.2.6 資質等級與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相適應。
4.3 資審合格具備招標資格的,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在《項目入場申請表》中籤注意見。
4.4 經審查招標人不具備招標資格的,招標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單位代理其招標業務,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契約,並報部工程交易中心轉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招標代理應作到:
4.4.1 按照委託代理契約,依法組織招標活動,並按照契約約定取得酬金;
4.2.2 應當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評標報告等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向外泄漏可能影響公正、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
4.2.3 不得接受同一招標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
4.2.4 與行政機關、投標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招標申請
5.1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5.1.1 建設項目已經國家批准,列入年度建設計畫;
5.1.2 有經過審批的設計檔案。三階段設計有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兩階段設計有初步設計和總概算;
5.1.3 建設資金落實;
5.1.4 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原則協定。
5.2 辦理招標申請的程式
5.2.1 領取並填寫《招標申請表》;
5.2.2 填寫《招標申請表》後攜帶下列材料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
5.2.2.1 年度建設計畫;
5.2.2.2 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的批准檔案;
5.2.2.3 省、部對征地拆遷的原則協定或意見;
5.2.2.4 資金來源;
5.2.2.5 招標計畫;
5.2.2.6 對投標人的特殊資格要求。
5.2.3 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後批覆《招標申請表》和招標計畫。
報名資格預審
6.1 所有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均可向招標人報名申請投標,參加資格預審。招標人或其他的單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或歧視投標人。
6.2 申請投標的程式:
6.2.1 領取並填寫《投標申請表》;
6.2.2 填寫《投標申請表》後,隨帶下列材料報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2.2.1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6.2.2.2 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6.2.2.3 銀行資信證明;
6.2.2.4 企業概況、業績(近五年);
6.2.2.5 企業財務狀況;
6.2.2.6 擬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能力(至處級單位);
6.2.2.7 在手契約工程情況;
6.2.2.8 擬承擔本工程的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的簡要情況;
6.2.2.9 招標人要求的特殊資格條件。
6.3 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當與招標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等相適應,招標人不得提出過高的資格要求。經資審合格的,批覆《投標申請表》準予參加投標。招標人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部工程交易中心,對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應說明原因。
發售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在發出前應當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招標檔案只發售給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招標檔案應當做到內容齊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鐵道部招投標法規的相關規定。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生產供應廠家,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某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會
8.1 招標會由招標人主持。 招標會的內容包括:
8.1.1 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招標人介紹招標檔案;
8.1.2 現場踏勘,可由招標人統一組織或投標人約請設計單位自行進行;
8.1.3 投標人提出問題,招標人答疑。
8.2 提出問題和答覆問題均應採取書面方式。 書面答覆應當抄送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及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此答覆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
投標檔案遞交
9.1 投標書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郵寄或派人送達招標人。招標人應拒收投標截止時間以後"遲到"的投標書並原封退還投標人。 招標人應根據投標檔案編制的難易,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書的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售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的時間,不得少於30天,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或以函電通知。
9.2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誌、投標書的份數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書1份正本,其餘為副本。
9.3 在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之前,允許投標人以函電方式對已提交的投標書進行補充或修改,甚至撤回其投標書。
9.4 投標書及補充或修改函件的遞接應通知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派員在場監督,由招標人檢驗、密封與標誌後封存。
9.5 在投標截止時間後不能更改投標書。在投標截止時間至投標書有效期終止日時間內,不得撤回投標書,否則沒收投標保證金。無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賠償招標人的損失。
評標方案
10.1 評標方案由招標人制訂,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核。
10.2 評標方案應包括:評標程式、評標方法、評標組織、評審專家的抽取等。
10.3 評標的組織形式由招標人確定,其負責人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由招標人、受聘的專家組成,人數可為7~13人的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不得多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10.4 評標專家的抽取辦法,由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和評標方案的特點制定。評標專家可為工程技術、建設工程管理、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各方面專家的組成比例,可由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在評標方案中確定。選定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4天通知本人,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10.5 評標專家的產生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監督、部工程交易中心組織招標人隨機抽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重新抽取。
10.5.1 選定的評審與該項目招標人、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標的公正性的。
10.5.2 評審因故不能出席的。
10.6 確定評標方案的時間、地點;評標方案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開標前研究確定。也可與遞交投標書同時進行,但其地點應使得研究評標方案的人沒有與投標人員接觸和聯繫的條件。
開標評標定標
11.1 開標
11.1.1 開標應當按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在部工程交易中心舉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若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時,開標也可由該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主管部門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監察部門代表參加。必要時招標人還可以委託公證部門的公證人員對整個開標過程依法進行公證。
11.1.2 開標的程式:
11.1.2.1 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介紹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名單及招標工程的有關情況;
11.1.2.2 宣讀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授權委託書,並核實是否到會;
11.1.2.3 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宣布唱標順序和唱標主要內容;
11.1.2.4 請投標人代表確認投標書的密封完整性。當眾檢驗、啟封投標書和補充、修改函件。
11.1.2.5 投標人代表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投標書如有含義不明確之處,允許投標人代表作簡要解釋,但解釋不得超出投標書內容的範圍。
11.1.2.6 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11.1.2.7 開標應當場作出開標記錄,並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在記錄上籤字,確認開標結果;
11.1.2.8 宣布開標會結束。
11.2 評標
11.2.1 評標應嚴格按公布的評標辦法進行,採用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採用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未列明的標準和方法,也不得改變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規定標準和方法。
11.2.2 評標只對投標人報送的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有效標書按招標檔案的規定辦理。
11.2.3 評標過程中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書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書的範圍,不得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允許或接受對投標書實質內容的改變。 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不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和問題。確定中標前(或後)招標人不得與中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進行實質性談判。
11.2.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投標人對評標委員及工作人員施加任何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企圖、不正當競爭行為,均可能導致投標廢標。 評標委員應當客觀、公正,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在評標活動中若有徇私舞弊、顯失公正的行為,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同意取消評標資格。
11.2.5 招標人應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環境中進行。評標委員不得與外界有任何接觸和聯繫,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前對評標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11.2.6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11.3 定標
11.3.1 定標應根據定標辦法。招標人可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單位,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定標。 招標人未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的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11.3.2 定標工作不得確定低於成本價的最低標價中標。若有必要,可由投標人提出投標項目成本價的詳細分析資料、保證工程質量和降低工程成本的技術措施,經招標人組織有關專家或工程造價諮詢部門分析論證確定。
確定中標單位
12.1 招標項目定標後,招標人應在發中標通知書前一周,將評標結果書面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核備。評標結果包括: 中標單位、中標價格、評分情況等。並將投標書及評標過程的所有資料封存備查。
12.2 評標結果的報送程式:
12.2.1 領取並填寫《評標結果核查表》;
12.2.2 填寫《評標結果核查表》後,隨帶評標結果材料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待批准後抄部工程交易中心;
12.3 一周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抄送部工程交易中心。
簽訂契約
13.1 投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須在30天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如果需要),並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契約文本應採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交易雙方經過協商可對招標檔案契約條款中不齊全、不完善的內容進行補充,但不能改變招標檔案和中標結果的實質內容,契約金額必須與中標通知書的金額一致。
13.2 中標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履約擔保和簽訂契約,招標人報請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批准同意後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並考慮與另一投標人簽訂契約。 招標人如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契約除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需賠償有關損失。
13.3 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招標人應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並退還投標保證金。但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質量監督手續
(規則另行制定)
公布交易結果
15.1 交易雙方攜帶契約正、副本到部工程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手續費後,辦理契約登記。部工程交易中心在契約正、副本的第一頁上加蓋《契約登記專用章》。
15.2 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電子螢幕上公布交易結果:項目名稱、中標人、中標價格、契約金額、工期、質量標準等。
15.3 交易雙方不繳納交易手續費、不辦理契約登記的,報主管部門同意,不批准開工。補交交易手續費後,方能進入市場參與項目交易。
罰則
16.1 交易方不按本規則辦理的,部工程交易中心拒絕辦理相關程式的手續。
16.2 交易方、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鐵道部有關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16.3 交易方、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則,無相關法規規定的,部工程交易中心視其具體情況採取以下處分:
16.3.1 在電子螢幕上通報批評;
16.3.2 取消一次交易資格;
16.3.3 取消半年至一年的交易資格;
16.3.4 吊銷交易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