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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組織零擔貨物運輸,不斷提高零擔貨物運輸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2條 組織零擔貨物運輸除遵守本規則外,還應遵守與此有關的其它規章和規定。
第3條 為不斷提高運輸效率和質量,要適當集中零擔貨物辦理站,零擔貨物應逐步納入貨櫃運輸。
第4條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原則下,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零擔貨物運輸組織原則
第5條 零擔貨物運輸組織工作應貫徹“多裝直達,合理中轉,巧裝滿載,安全迅速”的原則。
第6條 鐵道部根據零擔貨物的流量、流向編制《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
《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是組織零擔貨物運輸的基本依據。
第7條 裝運零擔貨物可組織整裝零擔車(簡稱整零車)或沿途零擔車(簡稱沿零車)。
整零車分為:
1.直達整零車:所裝貨物全部直接到達貨物的到站,包括一站直達整零車和同一最短徑路上兩個或三個到站的直達整零車。
2.中轉整零車:裝有需經中轉站中轉的貨物,包括一站中轉整零車和同一最短徑路上兩個或三個到站的中轉整零車。
沿零車,主要裝運其掛運區段內各站到、發的貨物。
第三章 零擔貨物的受理和承運
第8條 零擔貨物分為普通零擔貨物(簡稱普零貨物)、笨重零擔貨物(簡稱笨零貨物)和按零擔辦理的危險貨物(簡稱危零貨物)。
普零貨物和危零貨物應以棚車裝運。
笨零貨物系指:
1.一件貨物重量在一噸以上、體積在二立方米以上或長度在五米以上,需以敞車裝運的貨物;
2.貨物的性質適宜用敞車裝運和吊裝吊卸的貨物。
第9條 車站應有計畫的受理零擔貨物。有組織整零車條件的車站,應編制承運日期表,據以受理運單,組織進貨;或者預先受理運單,根據承運日期表指定日期組織進貨。
沿零貨物應隨時承運,或根據沿零車運行情況指定承運日期。
第10條 編制承運日期表的原則是:
1.最大限度地組織直達整零車運輸,消除不合理中轉;
2.充分利用貨場能力,組織均衡運輸;
3.便利託運人,組織貨物及時運輸。
承運日期表對同一中轉範圍或同一到站貨物的最大承運間隔期間,普零貨物不得超過七天,笨零貨物和危零貨物以及普零貨物組織超越前方中轉站的中轉整零車時,均不得超過十天。組織超越前方中轉站的直達整零車時,承運間隔期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11條 鐵路局和分局對零擔貨物所需的月度計畫和請求車,要合理安排,及時調配。經過限制口運輸的貨物,要滿足零擔貨物運輸的需要。中轉站零擔貨物增加使用車不受日計畫限制。
第四章 零擔車的裝運組織
第一節 整零車組織
第12條 車站應根據《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的規定,按下列順序組織整零車:
1.直達整零車;
2.組織至貨物到站後方最近中轉站的中轉整零車;
3.組織超越前方最近中轉站的中轉整零車。
第13條 車站裝運零擔貨物時,必須符合《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的規定。
已納入《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的車站,按規定的範圍組織裝運。對未規定的到站或中轉範圍,可將貨物裝至前方最近中轉站中轉。
未納入《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的車站,有條件時應組織超越前方中轉站的直達或中轉整零車,無條件時可將貨物裝至前方最近中轉站中轉。
第14條 組織超越前方中轉站的中轉整零車時,應比照該中轉站的裝運範圍組織裝運,如該中轉站的裝運範圍不包括所裝貨物的中轉範圍時,應依次向其前方的中轉站比照。
各鐵路局管內中轉站相互間的中轉範圍見附屬檔案二。
第15條 中轉組織站本站傳送的貨物,對其未規定的中轉範圍,比照本站中轉貨物的中轉範圍組織裝運。
第16條 始發站對某一中轉站的自然中轉範圍,均比照前方最近中轉站對該中轉站的自然中轉範圍辦理。
第17條 車站組織整零車時應遵守下列條件:
1.一站整零車,所裝貨物不得少於貨車標記載重量(簡稱標重)的50%或容積的90%。
2.兩站整零車,第一到站的貨物不得少於貨車標重的20%或容積的30%;第二到站的貨物不得少於貨車標重的40%或容積的60%。兩個到站必須在同一最短徑路上,且距離不得超過250公里。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1)第二到站貨物的重量達到貨車標重的50%或容積的70%;
(2)兩個到站為相鄰的中轉站;
(3)第一到站是中轉站,裝至第二到站的貨物符合第一到站的自然中轉範圍。
3.三站整零車,危零、笨零貨物不夠條件組織一站或兩站整零車時,可組織同一最短徑路上三個到站的整零車,但第一與第三到站間的距離不得超過500公里。
第18條 零擔貨物始發站在同一日內、中轉站在同一次作業中,均不得向同一卸車站組織兩輛以上的兩站或三站整零車(由於貨物性質不能配裝一車時除外)。
第19條 一站中轉整零車,對到達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轉站(包括全路輔助中轉站)重量五噸以上的貨物必須全部組織“核心”。
同一車內有數組貨物夠“核心”條件時,始發站必須選擇重量最多的一組貨物做“核心”,中轉站可任選一組。
第20條 中轉站利用裝有“核心”貨物的整零車時:
1.可以加裝“核心”到站的貨物;
2.可以加裝“核心”同一中轉站(包括全路輔助中轉站)到達或中轉的貨物;
3.可以加裝“核心”到站後方最近中轉站到達或中轉的貨物(“核心”到站為中轉站和全路輔助中轉站時除外);但此時,“核心”貨物裝車站對“核心”貨物只負責至其到站的後方最近中轉站。
如未利用,第一卸車站應對“核心”貨物負責。
第21條 車站對到達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轉站兩輛以上的兩、三站整零車可以組織合併。如被合併的貨物不符合該合併站裝至第二(或第三)到站的中轉範圍時,只要在“貨車裝載清單”記事欄內註明“合併貨物”字樣,即可認為合理中轉。
第22條 零擔易腐貨物以兩、三站整零車裝運時,只準配裝至第一到站,不得經由中轉站(包括全路輔助中轉站)中轉。
第23條 兩、三站整零車的第一或第二到站辦理危險貨物的傳送、到達或中轉時,方可將危險貨物配裝至第二(或第三)到站。
第二節 整零車裝載
第24條 組織整零車時,裝車站要為卸車站創造方便條件,除應執行有關規定外,還應做到:貨物裝載緊密、穩固;棚車裝運的貨物不堵門,到中間站的重件貨物不上高;按批裝車,按卸車站順碼放,不混批,不壓站;貨簽、標誌齊全,破件、散捆不上車。
第25條 配裝中轉整零車時,應將卸車站到達和中轉的貨物分開裝載,中轉貨物應裝在貨車的兩端或下部。
第26條 以棚車裝運的兩站整零車,第二到站的貨物應裝在貨車兩端碼成梯形;裝運三站整零車須從車內兩端開始,按第三、第二和第一到站的順序裝車。以敞車裝運的兩、三站整零車,除應按到站順序裝載外,還須考慮分卸站卸後無貨加裝也能保證車內貨物穩定、均衡。
第27條 兩(三)站整零車的第一(二)到站卸車後要對車內貨物進行檢查和整理,防止倒塌。加裝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加裝貨物不得妨礙次一分卸站的卸車作業;
2.加裝中轉貨物時要符合《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規定的中轉範圍;
3.對《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規定直達到站的貨物,不得加裝至中轉站中轉;
4.不得增加新到站。
第28條 整零車的貨車裝載清單(格式一)應按以下規定填制:
1.對每一卸車站的貨物分別填制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運輸票據遞交卸車站;
2.裝有“核心”貨物的整零車,其“核心”與非“核心”貨物的貨車裝載清單須分頁單獨填制。“核心”貨物應單獨填制一式三份,並在記事欄內註明“××站核心貨物”,一份存查,兩份同運輸票據遞交卸車的中轉站。卸車的中轉站利用時,一份存查,一份遞交卸車站。
3.分卸站加裝貨物時,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另行填制裝載清單。
第三節 沿零貨物運輸
第29條 開行沿零列車的區段,應實行固定運行線、固定沿零車數、固定編掛位置、固定接車線路的運輸辦法。
第30條 裝入沿零車內一件貨物的最大重量由鐵路局確定。跨局沿零車的掛運和交接工作,以及一件貨物的最大重量,由有關鐵路局商定。沿零貨物的貨車裝載清單應填制一式兩份,憑以交接和簽證。交接時應按批檢查貨物件數和現狀。
第31條 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應對沿零車的開行和運行情況,以及裝卸作業的兌現和使用效率等建立考核制度,並定期分析。
第五章 零擔貨物的中轉作業
第32條 零擔貨物中轉站要根據零擔貨物的流量、流向及中轉貨物的貨源情況,按照“先直達、後中轉”和“能裝一站、不裝兩站”等配裝原則,採取坐車、過車、落地等方法,組織好零擔貨物的中轉作業。
第33條 零擔中轉站中轉計畫貨運員,應根據零擔貨物的配裝原則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好中轉作業,不斷提高使用車的裝載量、整零直達比重、一站整零比重和零擔貨物的安全質量,保持中轉站台的暢通。
第34條 零擔中轉站對其中轉的每批零擔貨物,均應於卸車的當日在貨物運單上加裝卸車日期戳記,以考核中轉零擔貨物的積壓情況。
第35條 為搞好零擔貨物中轉作業,零擔中轉站應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取送車作業制度;
2.零擔車計畫配裝制度;
3.中轉零擔貨物及其票據的交接、保管制度;
4.貨物堆碼制度;
5.貨區、貨位分工制度;
6.貨區、貨位、貨車的清掃制度;
7.安全檢查和質量驗收制度;
8.中轉零擔貨物的統計分析制度;
9.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章 不合理中轉(裝載)
第36條 裝運零擔貨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不合理中轉(裝載):
1.違反《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
2.違反貨車到站順序裝載;
3.違反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4.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3項規定;
5.中轉整零車內,對到達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轉範圍(包括全路輔助中轉站的中轉範圍)內貨物的重量達到貨車標重的40%,而未直接裝運到站或中轉站。但卸車站加裝後產生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轉範圍內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貨車標重40%的情況除外;而加裝貨物本身的重量(系指到達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轉範圍,包括到達全路輔助中轉站中轉範圍內貨物的重量)不得超過貨車標重的40%。
第37條 對上述不合理中轉(裝載),發現站須於卸車之日起的次月內填制“不合理中轉(裝載)通知書”(格式二)通知裝車站,過期無效。對不合理中轉(裝載)費用,按發現站發現當日費率一裝一卸費用之和,按月填制清單報分局向責任分局清算。責任分局應及時向對方付款,不得拒付;從接到清單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但每月發生款額(按卸車時間)累計不足200元的互不清算。
第七章 零擔貨物運輸統計分析
第38條 為提高零擔貨物的運輸效率和質量,鐵路局、鐵路分局和車站應積累有關資料,做好零擔貨物運輸統計分析工作。
第39條 零擔中轉站應按月填報“零擔中轉匯總表(鐵運12—乙,格式三)”,於次月10日前分別報送鐵道部、鐵路局和主管鐵路分局各一份,其它表報的報送由鐵路局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40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鐵道部運輸局。
第41條 本規則自1991年6月1日起實行,《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第四章和《全路零擔車組織計畫》的單行本(鐵運[1987]296號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