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物資保全看護暫行辦法》在1992.08.2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物資保全看護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1條 為做好鐵路運輸物資在站存放或裝有貨物的貨車在站停留期間的看護工作,保障貨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公安部、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鐵路運輸部門認為需要看護和託運人、收貨人自願請求看護的物資(含貨物、行包,下同),均由鐵路保全服務公司承擔看護任務,實行有償服務。
第3條 看貨範圍包括:車站、貨場、倉庫、行李房、專用線所存放的貨物、貨車;保價貨物列車在重點停車站、編組站的停留車和保留車等。
第4條 辦理看貨程式
(一)鐵路部門認為需要看護物資時,由車站與駐站保全隊簽訂契約,報請鐵路分局保價機構和分局保全機構批准後執行。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託運人或收貨人名稱;
2、貨物所在站(地點);
3、保全貨物的自然狀況;
4、保全方式;
5、交接手續;
6、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託運、收貨人請求看護的物資,可直接與鐵路保全服務公司商洽後辦理委託看護的手續。
(三)保全服務公司在接受看貨任務前,應與貨運部門、託運人、收貨人根據契約規定辦理物資交接手續。
第5條 看貨費用,屬鐵路部門要求看護的物資,由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價機構協商,按有關規定辦理;屬託運人、收貨人要求看護的物資,按當地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費。
第6條 看護人員守則
(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鐵路規章制度;
(二)嚴禁動用、偷拿物資;嚴禁刁難勒索用戶;嚴禁弄虛作假、謊報情況。
(三)在執行任務時,要按規定著裝,不準飲酒。要接受所在捷運路公安機關及運輸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損失的保全人員,保全服務公司要依照章程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7條 看護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一)認真履行職責,堅守工作崗位,確保看護物資安全。
(二)對偷拿、哄搶、損害、盜竊看守物資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單位和公安部門,保護現場,協助公安人員維持秩序。
(三)遇有違法犯罪分子侵害保衛目標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使用配備的防衛器械,進行正當防衛。
(四)因看貨保全人員的責任造成的物資損失,應按照契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8條 公安機關要保護和支持保全人員的工作,遇有看貨保全人員舉報貨物被盜、哄搶或人身遭到侵襲時,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第9條 對抓獲的違法犯罪分子和收繳的贓款贓物,一律交主管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10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鐵路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