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貨物、行包保全押運暫行辦法

《鐵路運輸貨物、行包保全押運暫行辦法》在1992.08.2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貨物、行包保全押運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2.08.20
  • 實施時間:1992.08.20
第1條 為做好鐵路承運貨物、行包運輸途中的押運工作,保障運輸物資(含貨物、行包,下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公安部、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須押運的鐵路保價運輸物資和託運人、收貨人要求押運的貨物、行包,均可由鐵路保全服務公司承擔押運,實行有償服務。必要時可由鐵路公安機關派幹警帶領保全人員押運。
鐵路保全服務公司承接押運貨物、行包時應與鐵路保價機構(或託運人、收貨人)雙方簽訂契約。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2、發站和到站;
3、保全貨物的自然狀況;
4、保全方式;
5、交接手續;
6、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3條 鐵路押運人員的主要任務是保障所押貨物、行包運輸途中的安全,預防和制止盜竊、哄搶,防範破壞、火災、爆炸等事故(件)的發生。
第4條 各級鐵路運輸部門對押運的貨車應按到站集中編組並靠近守車,減少站停或站停時間。
第5條 押運方法
(一)原則上實行全程押運。承押的貨物、行包如運程較遠,或跨越兩個以上鐵路局以及需要中轉的,承押全程有困難的,承押單位可商請有關鐵路保全服務公司分區段押運。
(二)每次押運所需人數,可根據所押物資的貴重程度、數量和途經區段的治安情況,由承押的保全服務公司確定,但整車貨物不得少於兩人。
(三)對已簽訂押運契約的運輸物資,車站應在開車前十二小時將需要押運貨車的到站、品名、保價金額、車種、車號、車次通知承押的保全部門。
(四)保全部門承押前,應會同貨運部門提前檢查所押貨車的門窗、施封、苫蓋、捆綁等情況是否良好,符合安全標準的方可承押。對於押運的行包,應會同客運部門提前檢查行包的狀態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要求。押運行包的保全人員,可乘坐行李車。
(五)承擔押運任務的保全人員可以乘坐守車,無守車的可乘坐所押車輛或其它車輛。
(六)運行途中,押運人員要經常檢查所押物資的安全狀況,發現異狀時,應與車長(或車站)共同檢查確認,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七)全程押運的物資到達終點後,發現異狀時,押運人員應與到站共同卸車,確認物資數量和狀態,並在貨運記錄上籤字;未發現異狀時,應由到站在交接簿上籤證。
(八)區段押運的物資,交方押運人員應與接方押運人員辦理交接。無接方押運人員時應與車站辦理交接。有異狀時,由交方出具證明;無異狀時,接方(或車站)在交接簿上籤證。
第6條 押運人員職責、許可權
(一)堅守工作崗位,運行中注意瞭望,站停時認真巡視、看守,不得遠離所押物資。
(二)勸阻、制止閒雜人員接近所押列車、車輛。
(三)對偷拿、哄搶、損害、盜竊押運物資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就近車站和公安部門報告情況,做好現場保護,配合有關部門清點物資,做好登記工作。
(四)遇有違法犯罪分子侵害押運目標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使用配備的防衛器械進行正當防衛。
(五)所押車輛在運行中發生火災、爆炸等重大情況時,應及時與運轉車長取得聯繫,積極參加搶救,並主動向就近車站和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六)押運中可以使用鐵路電話。必需拍發鐵路電報時,可商請有關車站或鐵路公安部門給予協助拍發。
(七)押運中要主動與車站、鐵路公安部門及所押物資的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列車長、行李員勾通情況,搞好工作配合。
(八)由押運人員造成的物資損失,應按照契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7條 押運人員守則
(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中規定的《押運人員須知》。
(二)嚴禁利用押運之便走私販私、私帶乘客。
(三)押運途中,不準飲酒。在守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內嚴禁使用明火。
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損失的,保全服務公司應按照章程給予處罰。
第8條 沿途鐵路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押運人員的工作,發生貨物、行包被盜、被搶時,要及時派人趕赴現場,按照有關規定立案查處。破案後,贓物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押運服務費收取
(一)押運服務費,鐵路保價機構提出押運的,收費標準由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價機構協商,按有關規定辦理;託運人、收貨人提出押運的,收費標準按當地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二)需要有關保全服務公司分區段押運的,由受理押運的保全服務公司按照協定,支付有關保全服務公司勞務費。
(三)需要由鐵路公安機關派警力實行武裝押運的,所需費用由保全服務公司或保價機構與鐵路公安部門共同商定,從押運服務費中支付。
第10條 保全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時應持有保全押運證,保全押運證由鐵道部公安局統一制定。
第11條 各保全服務公司要按規定,定期向部報告工作情況。
第12條 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13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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