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運營臨管鐵路財務管理辦法》在1991.07.3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企業運營臨管鐵路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1.07.30
- 實施時間:1992.01.01
第1條 為加強運營臨管鐵路的財務管理,提高運營臨管鐵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經國家或鐵道部正式驗收交付鐵路局辦理臨管運輸業務的新建鐵路稱運營臨管鐵路(以下簡稱臨管線),臨管線有關財務問題按本辦法管理。
第3條 在新建鐵路正式驗收前半年,鐵路局應根據臨管線地區經濟發展情況,預測管理期間可能完成的客、貨運輸量,在充分考慮主、客觀因素的條件下,提出財務收支情況測算資料,向鐵道部提出特殊運價申請報告。特殊運價由鐵道部商得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布執行。
第4條 凡經國家批准實行特殊運價的臨管線,一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部不彌補虧損(青藏、南疆線按對部承包辦法執行)。在運營初期由於運量不足難以做到收支平衡時,減提折舊以保持收支平衡。
第5條 臨管線轉入正式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實行全路統一運價按全路統一核算口徑核算時,財務收支能達到平衡或略有盈餘。
臨管線在達到上述條件時,由鐵路局提出申請,經鐵道部審核批准後,即可公布正式運營。
第6條 臨管線的計畫與統計
臨管線實行計畫管理。鐵路局每年在編報正式運營鐵路(以下稱營業線)各項生產財務計畫的同時,應編報臨管線各項生產財務計畫,經部批准後執行。在編制臨管線生產財務計畫時,客貨運量、換算周轉量、總重噸公里等有關指標,以計畫部門下達的計畫數為準。
臨管線的各項運輸指標的統計,根據鐵道部現行規定,合併在鐵路局營業線的各項運輸指標中一併統計,對其中臨管線客貨傳送量、客貨周轉量、總重噸公里,機車總走行公里,貨車運用車數等指標單獨列出,以便計算和考核臨管線指標完成情況。
第7條 臨管線的客貨運輸收入按批准的運價核收。
第8條 臨管線貨運運雜費的報繳:
臨管線發往營業線的貨物,由發站分別按臨管線和營業線計費,在貨票上分別填記,一次向託運人核收,由臨管線所屬局(分局)分別列入臨管線收入和營業線運輸收入報繳;
營業線發往同屬一個鐵路局(分局)的臨管線貨物,發站貨票填寫實際到站,但只核收營業線運雜費,到站向收貨人核收臨管線運雜費,列入臨管線收入報繳;
營業線通過臨管線發往另一條營業線或營業線發往分屬兩個及以上鐵路局臨管線的貨物,發站分別計費(營業里程合併計算),在貨票上分別填記,一次向託運人核收,發局(分局)按月將臨管線收入匯付給臨管線所屬局(分局),列臨管線收入報繳;
臨管線內相互傳送的貨物,由發站核收運雜費列入臨管線收入報繳。
第9條 通過臨管線運雜費的清算
為簡化相互間的清算手續,已按通過臨管線計費實際未通過臨管線而繞路其它營業線的貨物運輸,在年終結算時按噸公里特價計費。通過臨管線運輸的貨運運費收入超過以該線貨物周轉量乘以特價計算出的收入時,對其超過部分應轉列營業線運輸收入報繳;不足時,按臨管線實際收入報繳。按營業線運價加成計費的臨管線,按實際收入報繳。
第10條 臨管線客運運雜費的報繳
臨管線與營業線間原則上不辦理直通客運業務。遇有營業線旅客列車進入或通過臨管線時,列車停點站可發售列車終到站以內的各停點站客票和辦理行包業務。但不得辦理列車終到站以遠的客票和行包業務。
臨管線所屬局(分局)在所收旅客票價收入中按臨管線平均人公里收入率乘以上月該線旅客周轉量計算出的收入列入臨管線收入報繳,剩餘部分列入營業線運輸收入報繳;臨管線實收客票收入小於按上述辦法計算收入時,按實際客票收入列臨管線收入報繳。
營業線發售的旅客票價收入(含到達或通過臨管線的收入)一律列入營業線運輸收入報繳。
列車補票業務由擔當乘務的客運(列車)段辦理,其補票收入,營業線的段擔當乘務時列營業線運輸收入報繳,臨管線的段擔當乘務時列臨管線收入報繳。
營業線和臨管線傳送的行包收入,按發站所屬線別,分別列入營業線收入和臨管收入報繳。
第11條 臨管線運輸收入報表和進款匯繳
臨管線所屬的鐵路局(分局)收入部門,對臨管線收入應單獨建帳、單獨編制收入決算報告。
臨管線收入進款按營業線運輸收入進款匯繳辦法,單獨逐級匯繳鐵道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和坐扣。
第12條 臨管線運輸支出核算
臨管線運輸支出的核算,比照鐵道部營業線運輸支出核算辦法辦理。
1、固定資產折舊率,根據臨管線開通臨管年限、運量情況,在國家批准的正常折舊率範圍內(現行為10%),以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由鐵道部核定。
臨管線提取折舊費的留用原則是:按該線當年實際完成的運量占設計運量的比例確定,比例高的多留用,比例低的少留用。
如某線的設計運量雙向合計為2000萬噸(人),營業里程為200公里,則應完成周轉量為40億換算噸公里,但該線當年實際完成周轉量為8億換算噸公里,則允許留用折舊為2%,即10%×8/40=2%,其超過2%提取的折舊費應全部上交鐵道部。
為鼓勵臨管線改善經營,提高折舊的提取比例,對其上交部的部分,部按10%的額度用部集中留利,撥給臨管線作為新增福利基金。
臨管線留用折舊費的使用要按計畫程式,納入鐵路局和部更新改造和大修計畫。
貨車折舊費和營業線一樣,按實際占用的運用車比例分攤列入臨管線運輸成本。
2、機車車輛運用、設備檢修、供水供電等費用,由臨管線路所轄站段支出的,其費用直接列入有關科目;由營業線鐵路所轄站段支出的,其費用由營業線所轄站段按全成本向臨管線清算,具體辦法由各局自定。臨管線向營業線所轄站段支出的有關費用列入臨管線運輸支出的有關科目。營業線所轄站段收取的有關費用必須沖減運輸成本,不得截留、坐支。
3、臨管線使用的貨車一律按運用車數分攤貨車使用費,列入臨管線運輸成本並由所屬局統計歸口上交。貨車修理費(包括段修、輔修、軸修、摘車、臨修、列檢等項費用),均按鐵道部批准單價,由路局按季向部清算。清算的費用與實際支出不足的部分,由臨管線列入運輸成本支給車輛段。
4、臨管線的職工工資按鐵道部對營業線的職工工資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5、退休職工的退休費按退休統籌辦法辦理。
第13條 臨管線的撥款與清算
臨管線的運輸收入比照營業線辦法全額解交鐵道部,每月中旬由部按上月實繳數下撥運營款。
臨管線與營業線各單位相互間的委託業務,按代辦工作辦理,由雙方自行清算。
第14條 臨管線的財務成果
臨管線的財務成果分以下三類情況進行處理:
1、南疆、青藏兩線目前暫按鐵道部核定虧損額補助,超虧不補,減虧留用。
2、對摺舊達不到正常水平的各線,在保證不低於部核定該線折舊計提水平的前提下,實際不允許產生利潤。
3、對摺舊已達到正常水平的各線,其形成的利潤可與部“五五”分成,分得的利潤,60%作為生產發展基金,40%作為福利基金。
臨管線在折舊未按國家規定提足的前提下,應向當地反映,爭取豁免營業稅及附加。
第15條 臨管線的會計制度
臨管線的會計制度比照營業線規定執行。
臨管線的會計報表,與營業線會計報表格式相同。鐵路局匯總向部提報營業線決算時,應附臨管線會計報表二份,同時報部。
第16條 本辦法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17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鐵道部頒發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