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在1998.01.24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條 為促進鐵路運輸企業扭虧增盈,加快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加強鐵路勞動工資巨觀調控,建立工資合理增長機制和減員增效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鐵道部、財政部、勞動部和國家計委對鐵路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以下簡稱“工效掛鈎”)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所屬運輸企業(不包括運輸企業中按工附業核算的單位)。
第三條 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掛鈎指標為:運輸收入(管內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別計算)、換算周轉量和勞動生產率(按換算勞動生產率環比指數計算)。
第四條 工效掛鈎比例
(一)工資總額與運輸收入掛鈎部分,按當年管內收入(包括電力附加費)比核定基數增加部分的10%和當年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數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資。
當年管內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數減少時,按相同比例扣減效益工資;
(二)工資總額與換算周轉量掛鈎部分,浮動比例為0.3:1;
(三)工資總額與勞動生產率掛鈎部分,運輸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30%,與各鐵路局當年換算勞動生產率環比指數掛鈎。
第五條 工效掛鈎基數的核定
(一)運輸收入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調整數進行核定;
(二)換算周轉量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調整數進行核定;
(三)工資總額基數,以鐵道部按掛鈎指標結算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規定當年允許核入基數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第六條 工效掛鈎基數的調整
遇下列情況時,可相應調增(減)工效掛鈎指標基數:
(一)在部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內,按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按部下達計畫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當年所需工資按實際發生數在掛鈎工資總額外單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數和核定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入基數,同時按上年掛鈎效益指標的人均水平相應核增掛鈎指標基數。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交付運營(臨管)時,當年增人所需工資按核定數在掛鈎工資總額外單列,下年度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同時相應調整掛鈎指標基數。調整方法如下:
1、新建鐵路(包括單線和雙線)。運輸收入按交付運營時核定的計畫數核定;運量按交付運營(臨管)第二年的計畫運量並考慮實際情況核定;工資總額按核定的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核定;對交付運營(臨管)核定的運量與設計近期運量之間的差額,按每條新線的實際情況制定運量增長的比例係數,隨著運量的增長按係數相應調整到設計近期水平,對運輸收入基數也相應調整。
2、增建第二線和鐵路電氣化(包括隨電氣化技改項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術改造項目。工資總額按交付運營當年核定增加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核定。運輸收入和換算周轉量原則上按該鐵路所在分局上年運輸人員全員人均運輸收入額和運輸人員全員勞動生產率,與核定增加的職工平均人數分別計算,並相應調整運輸收入和換算周轉量基數。
3、客運、貨運、客技站以及主要為本局服務的地區性編組站投產,原則上不調整工資總額基數。路網性編組站和較大的客運、貨運、客技站投產,按交付運營當年核定工資總額的30%—70%調整工資總額基數。
4、新增機械保溫車,按投產當年核定增加的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調整工資總額基數。
(三)對從運輸企業個成建制分離的單位,區分情況,逐步核減運輸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同時等額核增實行新工效掛鈎辦法的被分離單位的工資總額基數。
(四)新增路外廠、礦企業專用線代辦維修人員,當年按鐵道部批准增加人數的工資總額在掛鈎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數和核定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五)新增開跨局旅客列車所需人員的工資總額,由部統一調整。對變更跨局機車交路的工資清算問題,原則上由相關局之間相互清算,並將結果報部,部在工效掛鈎工資總額結算時統一調整。
(六)路局間管界調整,由相關局按照調整後運輸收入、換算周轉量和人員工資的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
(七)對個別因政治、軍事、國民經濟總體布局需要設立,自身效益較差的項目,酌情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
第七條 工效掛鈎的考核
(一)當年盈利的企業,按實際比計畫增盈額的30%增加工資;未完成鐵道部下達盈虧計畫的,按實際比計畫減盈額的45%扣減工資。當年虧損的企業,按實際比計畫減虧額的25%增加工資;未完成鐵道部下達盈虧計畫的,按實際比計畫增虧額的50%扣減工資。
(二)未完成國家指令性任務的單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三)發生行車責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比例(最多10%)扣減當年掛鈎應提工資。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按鐵道部鐵勞 [1997]114號檔案規定罰款數額的100%,扣減當年掛鈎應提工資。
第八條 工效掛鈎工資總額的結算
當年工效掛鈎結算工資總額=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十新增效益工資十其它工資
新增效益工資=當年管內收入增加額×10%十當年直通收入增加額×20%十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當年實際完成的換算周轉量增長幅度×30%十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鐵道部工效掛鈎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增長幅度×30%×換算勞動生產率環比指數
當年新增效益工資增長10%(含10%)以內部分按100%結算,超過10%—15%(含15%)部分按80%結算,超過15%以上部分按60%結算。
其它工資包括:
(一)按考核指標增減的工資;
(二)按鐵道部(92)鐵勞字521號文規定應提取的各種提成獎;
(三)鐵道部下發的一次性獎;
(四)當年在部下達職工人數計畫內接收的復員轉業軍人和按部計畫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實際發生的工資;
(五)部定大中型投產項目增人等實際發生的工資;
(六)部定獎勵辦法規定的各項獎金;
(七)當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廠、礦企業專用線代辦維修人員的工資。
第九條 凡違反鐵道部規定,弄虛作假,採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掛鈎工資者,一經查出,按部主管部門的認定結果,扣回多提掛鈎工資,並等額扣減新增效益工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國家實行的重大經濟改革和工資改革措施對工效掛鈎影響較大時,經國家批准後另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遇有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對運輸生產有較大影響,從而影響工資總額時,經國家批准另行解決。
第十二條 部定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大中型項目培訓人員不屬工效掛鈎範圍,其工資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年度結算前,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掛鈎指標完成情況按月預提工資,但使用時應留有餘地。年終結算時,各單位按部核定的工資基數和工效掛鈎辦法結算工資,除部獎勵政策規定的工資支出由部負擔外,其他結算工資分別列入冬有關成本中。各單位在上報決算同時,要按工效掛鈎辦法規定,上報工資結算,由部對各單位上報的工資結算進行核定,部核定數與各單位上報數的差額,調整決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工資基金儲備制度,每年應從新增效益工資中提取不少於10%的部分作為工資儲備基金,用於以豐補欠。各單位動用歷年結餘的工資儲備基金,應以局文報部審批。
第十五條 實行工效掛鈎後,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的巨觀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搞活企業內部分配,工資總額的發放要與本單位的效益和效率相適應。
第十六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並層層落實,發揮好工資分配的槓桿作用。
第十七條 中國鐵道出版社印刷廠、直屬通信處、直屬房產建築處和鐵道部專運處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度起執行,鐵道部原《關於發布〈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實施細則〉的通知》(鐵勞[1997]15號)即行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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